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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讯)中国首例“雾霾公益诉讼”宣判。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昨天判处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人民币(约447万新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
据新华社报道,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中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是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
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
经审理查明,这家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