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话


特稿




2013年因业务需要,L的公司聘用了一名人事经理,他在头几个月表现得很有干劲,但快到六个月试用期结束前,公司管理层却收到供应商反馈,指他企图在员工餐采购中捞取油水。


察觉到这名人事经理的品行有所偏差,管理层决定在试用期后不再聘用此人,于是在六个月刚过几天,向他发了解聘书。人事经理心中不快,双方不欢而散。


不久后,L的公司就收到了被解聘的人事经理向公司索要经济赔偿的法律信函。之后经调解不成、几个法院辗转后,以L公司非法解雇为由,法院去年判处公司支付员工三年薪水和保险金。


L感慨,10多年来在华经商,头一遭碰到如此棘手的雇佣人事案。L说:“供应商不愿出面举证人事经理向他们要好处,相当于员工不服公司解聘,有权力不离职,不上班也可以照常领取薪水。”


她略显无奈地说:“难道一家企业不希望继续聘用员工,法律还要强制公司再把员工聘用回去吗?”


中国自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旨在完善中国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专门研究这条法规的律师告诉《联合早报》,该法律的条款具强制性,不仅适用于在华经营的外企,也适用于中国内资企业,所以该法本身不是针对外企而制订,“但保护劳动者(员工)的倾向性是明显的”。


律师:解聘难是普遍现象


该法的强制性在于,它不认可企业和员工之间形成的与法律条款相矛盾的自行约定。例如,员工在职期间和公司约定加班不收取加班费,但之后起诉公司没有给加班费时,公司仍要依法支付员工加班费用。


前述律师说,除非企业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纪,一般而言企业不能简单地单方面解雇员工。双方发生争议时,须先进行劳动仲裁,有一方不服或双方不服的,可再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仲裁或是诉讼期间,劳资关系其实是不终止的。


以L描述的解聘情节推断,公司当时和人事经理签署的可能是三年期雇佣合同。不过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无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合同员工,一旦企业开始聘用员工,就很难解除雇佣关系了。


这名律师坦言:“解除难是企业聘用中国籍员工的普遍现象。”


行使解除权是关键


那么在中国经商,聘用员工时需注意些什么呢?


这名律师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入职、在职、解除等条文,公司以什么理由解除、可以按照什么条文来解除、是过失性还是非过失性解除,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


关键在于,企业想要解除员工前,除了对号入座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最核心的在于企业如何行使解除权,即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


律师说:“员工都会犯错,不能一错就开除。”


譬如,企业对员工在职期间的犯错要有容错的过程。在呈堂供证员工违纪时,企业不能在员工第一次犯错后就开除,要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警告、书面处分等,员工屡教不改后,企业才进行解除的程序。


又例如,公司认为员工能力不够时,要进行培训、换岗等举措,给予多次容错机会后,员工能力还是无法达标,则再进行解聘。


有外企高管告诉本报,管理层在事实依据不足的情况下解聘员工,代价会很大。


有一回,他们的公司高管在员工和家庭成员上公司大闹后,盛怒之下解聘了员工。后来因为调取不到写字楼的监控视频,虽然报警、警员上门协调,却没有笔录作证,单靠企业员工作为人证显得单薄,最后只好赔偿被解雇员工半年的薪酬。


不过,也有外企主管称,有些年轻白领并不希望自己的履历上有被解聘的“污点”,因此在管理层暗示多次其工作能力不到位后,较为常见的做法是约定在某个期限内,让小白领自行找到其他工作、提出辞呈。这样既免去赔偿的麻烦、对职员后期就业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看来,人力资源既有招聘时技术和职位存在偏差的问题,还有解聘时掌握事实依据的不易。在华经营企业,管理层除了要开拓新业务、善于把控未知的风险,更要知法懂法,了解法律条文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和变通,方能更有效地管理建设团队、一门心思把业绩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