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综合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发布新规,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率上限由51%降至三分之一,并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股权结构是乱局根源要求保持透明合理


保监会是在公开宣布接管股权结构错综复杂的安邦保险集团近两周后,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其中共有94项条文,比修订前的37条大幅增加,并将自4月10日起施行。


据路透社报道,保监会昨天在北京记者会上发出的相关文件,要求保险公司保持股权结构透明合理,并向监管当局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保监会发改部主任、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组长何肖锋在记者会上说,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难以追溯,而股权结构问题往往是金融乱局的根源。


该会官网发布的“答记者问”并指出,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持股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则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依据新规,《办法》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包括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


增加投资人专业能力的要求,明确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限制和限售期,确保保险业姓保,防止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平台。


其次,《办法》根据股东的持股比率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东提出明确要求,防范大股东滥用权力、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办法》也要求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监管规定,并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着力解决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


《办法》订明,监管部门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并且会加大对股东的监管和问责力度等。


中国保监会曾在1月初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办法,新增内容包括强调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