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规内容来看,两家交易所的实施办法基本一致,列出了六种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应被终止上市的情况,分别涉及欺诈发行、年报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另外,重大违法公司的暂停上市期由12个月缩短为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终止上市,没有第二次重来的机会。
(上海综合讯)继续去年10月起从严审核新股上市后,中国进一步改善上市企业的退市制度。
在中国证监会宣布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之后仅仅一个星期,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周五稍晚通过官网发布了公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欺诈发行、日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被纳入强制退市行为。
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延长至五年
新规按照从严原则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例如暂停上市期由12个月缩短为六个月,而且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
新规还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为五年。
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新规内容来看,两家交易所的实施办法在内容上基本一致,都列出了六种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应被终止上市的情况,分别涉及欺诈发行、年报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对欺诈发行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均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不过,上交所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现了新的内容,即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由12个月缩短为六个月。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六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这意味着重大违法公司一旦被暂停上市,没有第二次重来的机会,直接要走上退市之路,也相当于提高了退市效率。
上交所征求意见稿也将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规定五年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三次以上行政处罚也应予退市。
意见稿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征求意见稿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拟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作出相关新老划断安排。
据《每日经济新闻》昨日报道,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针对3越日证监会发布的新规做出评论时指出:“此次新政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提升交易所在退市决定上的自主权。也就是说,通过这一次的退市制度的修订,证监会赋予了交易所更大的相关决策权,这也是证监会希望将交易所推向一线监管的地位,而此举也能增强退市制度在执行上的效率,这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
新规给予交易所直接裁量权
报道也称,业内人士指出,原规定给予了上市公司较长的时间进行喘息,新规给予交易所直接裁量权,即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可以直接退市,这意味着交易所严惩各种不规范行为、欺诈发行直接退市时代马上就要来临,其他不规范行为也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理措施,“不规范的上市公司的噩梦来了”。
中国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在其提交的《关于新时代建设资本市场强国的建议》提案中建议,中国应当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他说,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助于市场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从而使股指更有效地反映经济发展的质量,发挥资本市场的合理定价功能。
长期以来,中国的退市制度指标较为单一,主要以财务指标(包括净利润、营业收入)作为核心退市依据,美国纽交所退市标准则更多地关注股票的流动性指标,这也是美股退市市场化程度更高的主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