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综合讯)中国证监会近日拟修改首次公开售股(IPO)并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允许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证监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可以不适用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
证监会网站刊登的修改起草说明称,由于新经济业务模式特点,一些创新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现有部分发行条件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服务创新企业发展的需要,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进行完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
深交所新闻稿表示,下一步会同有关各方,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着力吸纳一批创新企业登陆深交所。
上交所新闻稿也称,将尽快制定创新企业上市和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推动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在上交所上市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