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判词指出,原居民在自己私人土地上,透过“免费建屋牌照”建丁屋,属于合法传统权益。另外两种行使丁权的方式,即透过“私人土地契约”或“土地交换”,在官地上兴建丁屋则不可视为传统权益。


香港高等法院昨天就首宗挑战新界原居民丁权的司法复核案,裁定原居民在私人土地上行使丁权属于合法传统权益,但在公地上则并非合法传统权益。有分析指出,新界原居民在该宗案件“明输实赢”。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昨天就目前三种行使丁权的途径逐一作出裁决。判词指出,原居民在自己私人土地上,透过“免费建屋牌照”建丁屋,属于合法传统权益。这种权益的基础,是容许原居民在自己的农地上建屋。相关政策最早可追溯至1906年,当时政府已开始批出相关土地批约,即使政府其后就建屋地点、大小等加入限制,也不影响这项权益的基础。


不过,另外两种行使丁权的方式,即透过“私人土地契约”或“土地交换”,在官地上兴建丁屋则不可视为传统权益,因此不受《基本法》40条保障。


法官指示,申请人、特区政府及新界乡议局需要在21日内提交进一步书面陈词,商讨判词最终定案;又指事件涉及新界原居民及公众也可能影响政府的土地政策,预料会引发上诉,颁令暂缓执行今次裁决半年。


提出司法复核的长洲居民郭卓坚认为,本次司法复核整体算赢,因为判词表明日后兴建丁屋必须要原居民有自己土地,以及要港府批核,相当于政府会进行把关角色,并且兴建的丁屋只可自住。


他说︰“这判决有一部分满意,最主要的是他以前是传统权益,一申请一定会批,目前政府把关,可以不批;另外你要自己(的)地,不准转让、不准卖。”


但郭卓坚也指出,裁决有部分达不到预期,包括原居民仍继续享有兴建丁屋的权利,因此他会考虑继续上诉。


香港新界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回应时表示,欢迎原居民在自己土地建屋的权利不受影响,但对在“私人土地契约”和“土地交换”上不属传统权益,觉得十分失望及遗憾,将交给律师团队,再作下一步行动。


刘业强指出,过去40多年大约有86%丁屋在私人土地上兴建,利用私人契约批出用地及换地方式兴建的丁屋,则分别只约10%及3%,换地安排可谓“名存实亡”。但他强调,就算受这次判决影响的丁屋只有一家,乡议局也会为原居民据理力争。


“输粒糖赢间厂”


刘业强又呼吁乡议局全体成员、80万名新界原居民保持冷静、克制,听从乡议局指挥。他承诺乡议局会竭尽所能,以合法、和平的手段捍卫原居民权益。对于会否上街或者游行,刘业强则指,这些将不会是首要行动。他强调,相信香港是法治社会,认为法庭裁决合理,会用法律手段去争取。


香港网媒“香港01”分析,虽然法官裁定申请人郭卓坚部分胜诉,但这次结果却首次确立了丁权受《基本法》保障,结束了丁权是否属于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的多年争论。参考过去五年数字,在私人土地批建丁屋的个案均逾8成,以私人协议方式和换地批出的丁权,则只佔少数。换言之,这次裁决难以真正摇动现行的丁屋制度,原居民在官司中可谓“输粒糖赢间厂”(失小得大)。


丁权即是丁屋,在法律上称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后人(即“丁”)获准兴建的房屋。1972年,港英政府推出丁屋政策,正式名称为小型屋宇政策,规定:18周岁及以上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后人,每人可一生申请一次在认可范围内建造一座最高三层的丁屋,无需向政府补充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