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治理守则有可能成为挂牌条例,强制上市公司遵守。其中一项要求独立董事任期限九年的建议,引起市场热烈讨论。
经过约一年检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去年2月成立的公司治理理事会就现有的《公司治理守则》提出多项修改建议,征询公众意见。
公司治理理事会主席周俊成昨天在审计委员会研讨会上指出,理事会达成共识,公司治理守则应该更精简且清楚说明原则以及每一项原则之下的规定(provisions)。
这些守则均符合“若不遵守就必须解释”的精神。若不遵守规定,公司必须依据各自的情况说明缘由。
建议12项守则改为强制遵守
经过讨论,理事会的建议删去三项大原则和30项规定。另有12项守则建议改为需强制遵守的新加坡交易所挂牌条例,并新增实践指引(practice guidance)。实践指引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列出最佳实践方式。
建议由守则改为挂牌条例的包括:至少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是独立董事、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主要股东持股门槛由10%降低至5%、独立董事任期不宜超过九年(可能成为硬性规定或由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经过两级投票决定任期满九年者可否续任),以及需说明不派发股息的原因等。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期限的建议引起诸多讨论。根据调查显示,本地挂牌公司的独立董事约有30%的任期超过九年,有的甚至长达30年。
私人投资者洪豪耀接受《联合早报》采访时说,小股东有权参与投票以决定是否保留任期满九年的独立董事,长期而言对投资者是有利的,“这促使公司董事会更积极引进新的独立董事。”
他也赞成理事会建议新增的一项规定,要求公司披露独立董事获得多少小股东投票支持。“这不仅让整个过程更透明,也迫使公司汰换支持率低的独立董事。”
不过,昨天出席研讨会的一些业界代表却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项新规定可能赋予小股东过多的权利。
食品公司德蒙特(Del Monte Pacific)董事之一吴伊凡接受采访时说,她倾向将九年期限修改为硬性规定。
昨天的研讨会由会计与企业管制局、新加坡交易所和新加坡董事学会联办,约450人出席。
中小企业商会会长王崇健受访时指出,经过修改,有意上市的中小企业更清楚知道如何治理一家同时面对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挂牌公司。
公司治理理事会和新交所昨天起就修改建议展开公众咨询,3月15日截止。经修改的守则估计于今年下半年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