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交易所(SGX)即日起允许公司以“两级投票制股份结构”(dual-class shares,简称DCS)上市,但必须实施四项保障措施。
新交所首席执行长罗文才说:“由创业者领导的企业在募集资金以拓展业务的同时,希望保留执行长期策略的能力。新交所加入加拿大、欧洲和美国等国际交易所的行列,允许这样的公司在新交所上市。那些理解并认同DCS公司的商业和管理模式的投资者也有更多选择。”
新交所昨天(6月26日)表示,为了顺应新经济趋势,它推出了一系列新措施,允许两级投票制股份结构的公司上市。
金融管理局发言人昨天也对此发表文告说:“新交所的DCS结构在支持快速增长的公司,以及减少公司治理风险之间取得了平衡。DCS上市将扩大投资者的投资选项,令新加坡资本市场更有活力。”
四项保障措施是新交所经过两轮公众咨询之后所提出。第二轮公众咨询于4月27日截止。
新交所指出,这四项措施主要是为了应付DCS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
首先,保障措施要求DCS公司在若干情况下,采取更严格的投票方式。这方式规定所有持股人只能以一股一票的方式表决。若干情况包括委任或撤除独立董事或审计师、改变任何级别持股人的股份结构、反向收购、清盘或除牌。
同时也要求大部分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成员,以及各个委员会的主席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此外,规定一股多票股权的一股最多只能代表10票,而且公司必须在首次公开售股(IPO)时,披露一股多票的股权持有人以及团体或机构。
“没有美国那么自由也没有香港那么局限”
新交所发言人指出,如果是团体或机构,公司也必须披露组成成员,而且在IPO之后,不得扩大有关组合。
保障措施也要求公司施行“日落条款”。公司在IPO阶段,必须事先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一股多票股权将自动转换为一股一权。
星展集团资本市场业务主管郭雪梅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指出,新交所提出的DCS结构,“没有美国那么自由,但也没有香港那么局限。”香港只限特定领域的公司能以DCS上市。
郭雪梅说,除了科技公司,一些家族企业应该也会感兴趣。
瑞士银行(UBS)新加坡投资银行业务主管朱爱仪认为,新交所这么做展现了与“北方竞争者”竞争的决心,“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时机也很恰当。”
朱爱仪相信,不少本地起步且客户群集中在亚细安市场的科技和金融科技公司,会有兴趣在我国通过DCS方式上市。
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东南亚证券资本市场主管何俊康受访时透露,瑞士信贷接获不少科技和非科技公司询问在我国以DCS上市的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