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2016年1月28日
为了遏止合法放贷公司走法律漏洞剥削借贷者,当局进一步加强管制,规定放贷商即日起不可提供不合理合约,并须向借贷者出示告诫声明书才能放贷。放贷人注册局规定,今后放贷商在发放贷款前,必须向借贷者出示一纸告诫声明书,解释短期贷款和分拆贷款为不合理合约,借贷者应向当局举报提供类似合约的放贷商。借贷者要签名表示了解说明书的内容,才可以完成贷款手续。
合法放贷商的存在,有其一定的社会角色。一般缺乏抵押品的借贷人,在无法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时,大多会找上非法高利贷(俗称“大耳窿”)应急。大耳窿的盈利手法近乎吸血,借贷人一旦沾上就会被利滚利的超高利率盘剥,并大多难以脱身。犹有甚者,大耳窿追债手法蛮横,经常以骚扰借贷者的邻居,让借贷者难堪的方式施加压力,偶尔更诉诸暴力。遭遇池鱼之殃的邻居除了报警,几乎无能为力。
相对于非法的大耳窿,合法放贷商就是个较理想的选择。他们一方面不会采取大耳窿收债的野蛮手段,影响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也满足了无抵押品借贷人的周转之需。但是,这毕竟还是一门高风险的行当。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合法放贷商必须承担借贷人失信的后果。因此,他们收取比正规金融机构更高的利息,有其正当性。可是利息应该高到什么程度才算合理,却不是那么容易判断。
在社会大众的观感里,唯有生活陷入困境,又走投无路的弱势群体,才会被迫找放贷商应急。对于这群大体没有议价能力的人,所谓的让自由市场供需力量决定价格的原则,基本上是毫无意义的。这也是为何大耳窿的利息高得离谱,依然不乏自投罗网的人。所以,去年10月生效的借贷管制框架,规定合法放贷商每月借贷利率和逾期利率都不得超过4%,每月逾期费也不得超过60元,会被舆论视为合理且必要的公权力介入。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合法放贷商也未尝不自视为弱势的一方。尽管借贷者或有不少的确是规矩生活,却不幸陷入财务困境的正当公民,但还是不无挥霍无度、寅吃卯粮的虚荣者,为了支撑自己难以承担的奢华生活而到处借贷。这些抱侥幸心理的借贷者可能一开始就不准备依照合约还贷,这对合法放贷商无疑是不小的风险。因此,政府对他们的利息做出限制,或许导致了部分放贷商因无利可图而结业的情况,间接为大耳窿创造了市场空间。
借贷活动自古有之,也是正当理性的经济行为。但作为一种本质上是寻租的逐利方式,难免存在道德上的争议。在一些卫道士眼里,大耳窿与银行合法放贷恐怕只是五十步和百步之别。无论如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仍然有存在的空间及合理性。社会能做的,是尽可能确保那些安分守己的人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必为了维生而被高利率所剥削。对于那些生活不负责任者,也只能确保借贷活动都有法律的基本轨范。
本地社会从前盛行的标会形式,反映的是民间周转分配有限资源的金融智慧。在公共服务匮乏,现代金融体系还未成熟普及之前,标会是民间自力更生的互助办法。当然,其萌芽与发展有着诸多前提条件,包括街坊邻里之间的情谊及信任。在家庭凝聚力衰弱,人情淡薄的当下,标会所需的社会资本显然已经不足。但类似的办法或许值得社会企业及福利团体参考借鉴,看能否根据新的社会现实,发掘民间互助的想象力与能量,让更多有需要者不必再受到高利贷的盘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