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城脉搏
经过多次上诉和最后一刻暂缓死刑,因谋杀罪名被判死刑的马来西亚砂拉越客工贾布林(Jabing Kho)最近被送上绞刑台。长达数年的审讯过程,对他的家人与支持者毫无疑问是种煎熬。这起事件有可能在不久的未来,在新加坡引起更多关于死刑的讨论。
2012年,国会对《刑事法典》(Penal Code)和《滥用毒品法令》做出重大修正。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可以不受长期以来实行的强制性死刑的约束,酌情判处犯人死刑。
根据《刑事法典(修正)法案》,在不是蓄意杀人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酌情判被告死刑或终身监禁另加鞭刑。
同样的,根据《滥用毒品(修正)法案》,被判贩毒有罪者若符合两大条件,可以免除强制性死刑。首先是犯者只是当跑腿运毒,没有涉及供应或销售毒品。其次是犯者必须和中央肃毒局通力合作,或因为有智力缺陷而无法明白罪行的严重性。
修正案不表示贩毒不再是严重的罪行,但却认识到和控制他们的贩毒集团相比,跑腿不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跑腿是毒品供应链中重要的一环,但却不是十恶不赦的罪犯,判他们死刑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像新加坡这样的保留死刑的国家,《滥用毒品法令》的吸引力和威力在于它明确显示,政府对毒品采取零容忍态度,也相信应该采取最有力的阻吓措施。大力打击罪犯的立场,比如判处鞭刑和死刑,是人民行动党政府自1959年以来便坚持的标志性政策。那么,修正案是否意味着政府立场的软化和阻吓作用的削弱?
我们可以原封不动地保留原有法令,但由法官酌情判处死刑的做法,显示我们踏出了重要的一步,认识到不是所有严重罪行都必须面对强制性死刑。不过,这不表示我们不再严打犯罪行为,对毒贩和杀人犯也手下留情。事实上,要维持刑事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和公众对它的信心,转变是必要的。
要更好地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必须赋予高等法院法官在决定刑罚时若干酌情权,让法官可以考量所有相关因素、减缓刑罚的理由,再按个别情况量刑判罪。这样做,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给罪犯第二次机会。
其实,在上述两项修正案还没有在2012年提出前,酌情判处死刑的制度已经存在。检察官可以行使酌情权,在仔细斟酌后和在适当的情况下,以其他罪名提控被告,避免被告在罪名成立时面对强制性死刑。
无可否认,在联合国,要求完全废除死刑和呼吁新加坡也加入废除死刑国家行列的声音越来越大。过去几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也吁请会员探讨,死刑是否违反人类的尊严,所造成的心理和生理创伤,也让它等同酷刑或残忍与不人道的处罚。欧盟与联合国也呼吁新加坡暂停执行死刑。
对于这些国际上的发展趋势,新加坡政府并没有置之不理。不过,政府指出死刑和酷刑、残忍或不人道行为不可以相提并论。新加坡不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的缔约国,但我们的立场是,根据我们的法律,只有“最严重的罪行”才会面对死刑的处罚。此外,我们也有措施来保障不会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
根据内政部的数据,自1990年代以来,被正法罪犯的数目便一直下滑。然而,整体的犯罪情况并没有恶化,在很多方面反而是改善了。若是废除死刑,我们大力打击犯罪的立场会不会继续有效?然而,从一些地方矛盾的数据来看,废除和保留死刑的国家都不能提出让人信服的说法。
上诉庭一直裁定强制性死刑符合新加坡国家宪法,也不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自由。至于是否应该修改或废除强制性死刑,上诉庭认为“这些是国会应该根据宪法行使立法权来决定的政策课题。须要决定死刑作为惩罚严重罪行方式是否适当的,是国会而不是法庭”。上诉庭也表示:“若要对强制性死刑做出任何修订,就必须由国会通过,而不是由法庭对宪法做出诠释”。
目前,习惯国际法还未演变到把强制性死刑视为违反个人尊严的残忍和不人道惩罚的地步。但说国际趋势是倾向废除死刑,大抵是正确的。
我认为,为了维持我们的死刑制度的合理性,赋予法官酌情判处死刑的权力,是坚决和具有原则的做法。更重要的是,这显示我们可以摆脱惯性和方便的做法,不依赖长期奉行的理念,即强制性死刑是对付最严重罪行的必要惩罚。新的方式是一种改善,既可继续维持有效性,也可以避免惩罚与罪行严重程度不符的结果。
到目前为止,新加坡人并没有要求废除死刑。公众对这个制度有信心,认为它可以发挥阻吓作用,也有足够的保障措施。然而,政府却必须不时证明这个制度是有效的,也与社会规范和价值观一致。
人命关天,对于属于刑事司法重要部分的死刑的必要和使用,我们必须不时加以检讨和评估。
我们对犯罪行为毫不姑息的态度,保障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不过,确保我们刑事司法制度跟得上改变中的现实,即我们可以有效地应对犯罪情况的变化,同时维护国人对于一些价值观的坚持,对维持公众信心是至关重要的。
作者是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叶琦保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