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观点
坂元茂树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称作“海洋宪法”。截至2016年,世界上包括日本、中国以及南中国海沿岸各国在内的167个国家成为缔约国。各国在海洋上的活动,必须遵守作为国际行动规范的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同时,海洋法公约在各国利用海洋而行使立法权、司法权以及执行权之际,为协调处理各项事务提供了客观的框架。
各国在制定关于海洋的国内法之际,内容必须与海洋法公约的明文规定相吻合,同时在实施国内各项措施之际,也必须避开违反海洋法公约的行为。
但是,中国在南中国海以及东海采取的均是违反上述各点的行动。最突出的是中国关于南中国海九段线的主张,以及中国军队最近在东海侵入日本领海的作为。
7月12日国际仲裁庭关于中国主张的九段线,做出“关于海洋资源方面中国所主张的历史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决,几乎全面判决菲律宾的胜诉。仲裁判决虽有约束力,但是海洋法公约没有强行执行判决的机制,估计中国对这些岩礁的实效支配状况将不会发生变化。尽管如此,判决还是会迫使中国不得不重新审视迄今为止的战略,即没有明确主张关于九段线的法律定位、具体经纬度等。
在仲裁裁判中,菲律宾提出美济礁、渚碧礁、南薰礁、凯南礁、赤瓜礁、华阳礁、永暑岛每个岛礁权利的源头问题,主张这些岛礁不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但是,中国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张颖,在2015年10月15日的《中国海洋报》发表名为《南沙群岛法律地位辨析》的文章,提出新的“法律战”。
根据张颖所述,中国早在宋代以来就用“千里长沙”“万里石塘”在地图上标绘南沙群岛,被看做一个地理、经济以及政治单位,南沙群岛应看做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这和海洋法公约的第46条(b)款吻合,主张划定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但是,这样划分的直线基线就是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整体又一个或者多个以上的群岛组成的国家”,被公约的[46条(a)款]所承认的群岛基线,这对适用大陆国家的中国有些勉强。
中国对本土和西沙群岛采用了直线基线划分,但是没有对南沙群岛进行直线基线划分。现在,为了对抗仲裁判决,中国可能会采用直线基线划分。
不论怎样,仲裁判决对中国的主张说“不”。但是中国明确表明不接受。这意味着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否定“法律支配”(extralegal)。如果一经被扣上不遵守判决的的帽子,就不会有信赖中国的国家。
中国军舰在6月15日侵入日本领海,穿过屋久岛南部的吐噶喇海峡。中国以过境通行自由权为理由,将自己的行动正当化。日本和美国一样,站在认同外国军舰在自己领海具有无害通行权的立场。与此相反,中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第6条第2项)”,对欲路过本国领海的外国军舰要求要事先取得许可,这是与海洋公约法不一致的领海法。
在日本领海通航上,如果中国主张中国军舰有无害通行权的话,这本身否定了本国所采取的立场。1月30日,美国驱逐舰柯蒂斯·威尔伯号在西沙群岛的中建岛实施“航行自由行动”,表示了不承认中国对外国军舰领海通航需要事前许可的必要性。
中国的此番行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对日版的“航行自由行动”。但是两者似是而非。美国是为了要求中国遵守海洋法公约而采取的行动,而中国的行动违反了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对适用过境通行的国际海峡的定义,是“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7条)。吐噶喇海峡在国际航行使用的实绩匮乏,不满足国际海峡的条件。适用于国际海峡的过境通行权,被规定为允许潜水艇在海峡的潜水航行和飞机在上空飞越的自由,并不受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38条)。
中国的意图是为了进入西太平洋而主张吐噶喇海峡是国际海峡,就是为了确保中国潜水艇在日本领海潜水航行的自由,和中国军机在上空飞越自由。如果这样,日本的安全保障会受到严重威胁。日本有必要利用海洋法公约对中国提起的吐噶喇海峡是国际海峡的“法律战”,予以反驳。
力争为海洋强国的中国,估计今后也会挑起各种“法律战”。为了应对中国危险性且带有挑衅性的行动,在南中国海以及东海让海洋法公约发挥作用,日本应该竭尽全力强化和区域各国的协作。
作者是同志社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