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巴基斯坦国民议会就通常所说的“荣誉杀害”(honor killing),最终通过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以荣誉为名义或托辞的犯罪行为”处以终身监禁,并且不得豁免。这些修正案,对“荣誉杀害”提高了刑事处罚的力度和判处的刚性程度,表现出巴基斯坦政府的零容忍态度和根除决心,受到世界关注,也得到美国好评。


“荣誉杀害”,指在家族、宗族或社会群体中,某成员因为被认为给家族、宗族或社会群体带来羞辱,而被其他成员杀害或被迫自杀。家族、宗族或社会群体之外与此相关的主要牵涉人员,也经常成为受害者。在杀害者看来,这是一种挽回家族、宗族或社会群体的荣誉和声望的方式。有时,这也成为群体内部主要针对女性言行发出的一种警诫方式。


在南亚地区,特别是在巴基斯坦和北印度,“荣誉杀害”是一种较为流行的、在思想观念上通常不被当作犯罪的古老习俗。杀害行为在家族、宗族或团体内部往往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可宽恕的、甚至正当的。受害者大多为女性。


而其实施的“名义”或“托辞”,主要在于女性在婚姻或性上,被认为发生了不道德的、不合乎家族期望或群体规范的行为,例如,被强奸、同性恋、婚外情、要求离婚、行为着装轻浮、遭受风言风语、不遵从宗教规范或家族安排而自主结婚、嫁给异族或异教徒等。


在巴基斯坦,刑法典对于“荣誉杀害”原本设有禁令,在修正案通过之前规定最低刑不少于10年监禁,但同时也设有豁免条款。在实践中,受宗教文化观念的影响,“荣誉杀害”的危害时常被认为比普通杀人行为的危害要小,包括警察和检察官在内的执法者,对于有关“荣誉杀害”的刑法禁令因而并不总是严格施行。因为法律上有当事人家属宽恕等豁免条款,很多杀害者得以在法律执行环节逃脱刑事制裁,执法者也默许或听之任之。


为避免制裁,杀害行为有时由受到利用、教唆或威吓的未成年人实施,这也增加了对“荣誉杀害”执行刑事处罚的难度。巴基斯坦还有较多受宗教首领主导的半自治宗族地区和农村地区,对于这些地区发生的“荣誉杀害”,家族或宗族首领通常会宽恕乃至保护杀害者,而联邦部门在这些地区的执法很难深入进去。


因此,“荣誉杀害”在巴基斯坦成为像牛皮癣一样的法律顽疾,巴基斯坦政府和相关法律漏洞,也由于接连发生的案件在媒体上的广泛报道,而在国际国内饱受批评。据有关统计,1998年至2004年间,巴基斯坦受到报道的“荣誉杀害”案件超过4000例。又据2016年修正提案所附材料,巴基斯坦2008年至2012年间,被报道的受到“荣誉杀害”的女性人数分别为475、604、557、705、432人。


实际上,在此之外还有很多未得到报道的案件和受害者。据估计,巴基斯坦每年有近千的妇女被“荣誉杀害”,这在联合国2000年所估算的全球被“荣誉杀害”的5000妇女中,占了五分之一的比重。


特别是,巴基斯坦已于1996年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这一公约在国内的执行并不理想。该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采取适当方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而事实上,相关法律漏洞以及执法环节对“荣誉杀害”习俗的迁就,使得公约的这一条款在巴基斯坦未能得到很好落实。2006年,世界经济论坛开始每年发布《全球性别差距报告》。在2006年至2015年的《全球性别差距报告》的全球排名中,巴基斯坦一直处于倒数第二、第三或第四的位置。


进入21世纪,“荣誉杀害”较为普遍的印度和巴基斯坦,都在努力调整和改革针对“荣誉杀害”的法律措施。相对巴基斯坦而言,印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荣誉杀害”采取了更为强硬的态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后来也有一定反弹。对整治“荣誉杀害”的印度模式,在巴基斯坦一度受到推崇。


从2004年到2010年,在国际国内的舆论压力下,巴基斯坦数次就“荣誉杀害”作出立法改革,但其实际执行效果仍然受到质疑。因为,即使在死刑的威慑下,立法上当事人亲属宽恕这一豁免条款,也始终构成“荣誉杀害”在实践中逃避刑罚的法律缺口。


10月6日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对终身监禁的刚性规定以及对未成年人条款的替换等,终于堵塞了这一立法漏洞。自此以后,即使得到当事人亲属宽恕,在巴基斯坦发生的“荣誉杀害”,仍将被判处终身监禁。这为巴基斯坦根治“荣誉杀害”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巴基斯坦通过关于“荣誉杀害”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看上去是较为纯粹的法律事件,但从文化与国家的关系角度审视,这在更深层次上其实显露出南亚地区现代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国家治理朝更加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南亚是世界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其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一直受到错综复杂的宗教、民族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作为传统力量,对南亚国家顺利快速的现代转型造成了一定困扰或障碍,也通常被认为与南亚地区的贫穷和动荡有着一定联系。从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看,巴基斯坦国民议会关于“荣誉杀害”的修正案,突显出越来越明显而强势的现代立场。


这具体表现在三方面。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言,修正案显现出在公民权利保护问题上,国家体制对社会自治或半自治体制的取代,也显现出在公民身份问题上,国家公民对宗教或民族身份的超越。就法律与道德或宗教观念的关系而言,修正案呈现出在公民行动自由问题上,作为现代形式的法律标准对传统的宗教或道德善恶标准的取代。就文化与权利的关系而言,修正案呈现出国家和法律循着权利路径向社会普及和深入,而不再是文化、民族或宗教观念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


总之,巴基斯坦关于“荣誉杀害”的修正案,更明确地将国家体制、法律标准和权利原则置于传统的宗教、民族和文化观念之上,由此映衬出国家和法律依循现代权利导向对社会领域更深、更广、也更有效的渗透和整合。


作者是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南亚研究所研究员


“荣誉杀害”在巴基斯坦成为像牛皮癣一样的法律顽疾,巴基斯坦政府和相关法律漏洞,也由于接连发生的案件在媒体上的广泛报道,而在国际国内饱受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