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透视



香港宣誓事件发生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释法前,两派观点针锋相对,分歧严重。之后,仍然如此。释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貌似复杂,实则简单。下面以抽丝剥茧的方式一步步分析。


第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释法?《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问题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第二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如何启动?《基本法》第158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终审法院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基本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解释。在世界各国对宪法解释的实践中,通常都是被动解释,即符合条件的当事方提出申请,有权解释的机构才能解释。


第三个问题:这个决定的实质是“释法”还是“立法”?法律的解释应当是字面解释。超出字面和上下文进行解释,实质不是解释,而是修改。《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程序是不同的,政治后果也不同。


《基本法》第104条的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它仅规定了官员的义务,但是没有违法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要害不是对上述文字的解释,而是加上的违法责任:“宣誓人拒绝宣誓(或者非法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很明显,这不是解释法律,而是补充法律。从法律后果上,修改法律通常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不能用来认定梁颂恒、游蕙祯宣誓行为的性质,释法则没有时效的限制(已审结的案件不适用)。经过二次宣誓的刘小丽等人能否保住议席,也成了问题。


第四个问题:梁游有司法救济途径吗?《解释》规定,宣誓只有一次机会,“不得重新安排宣誓”。这个规定非常严厉和苛刻。当事人不服监誓人的非法宣誓的认定,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由于《解释》对非法宣誓的规定非常宽泛,梁游二人没有翻盘的可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多个关于香港的释法和决定,都引起激烈争论。2004年,人大常委会释法,把香港政改由“三步曲”变成“五步曲”;2014年,它超出特首的建议做出决定,对候选人进行了限制。几乎每一次决定,都打击了香港人对“一国两制”的信心。


我早在2013年的文章《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与法律漏洞》里,提出了建设性方案:如果香港不同意中央(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做出的涉及香港的决定,有权在最高法院或者其它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一点,在最高法院设立一个《基本法》特别法庭,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法官由香港人和澳门人担任。这给了香港(和澳门)一个司法救济机会,也没有削弱中央的权力。


作者是中国山东大学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