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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除例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六个报告外;同时宣称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工作已推展,应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监察法。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反腐败立法的实质性举措,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国家监察制度,其目的在于惩治腐败。自倡议“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及“依宪执政”以来,中国政治体制逐渐迈向制度化、法治化。


对中国党国威权体制来说,目前酝酿中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实属重大的法治与政改工程,被视为第三次政治改革。其设置意义与影响如下:首先,提高监察体制至国家顶层制度设计。设立国监委强化监察职能的独立性,促使全国人大的监督权更加落实,真正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样的政治改革路径将使监察权,从党国中央的纪检机关转移至全国人大,监督对象并非仅局限于党员,而是扩及所有国家机构公务人员。


同时,原隶属国务院的监察部,其位阶将升格至政治顶层的全国人大;原先监察部职权仅限于行政监督,而新设立国监委则提升其功能,直接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中共第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首次将“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全国人大)、行政机关(国务院)、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列,将其由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提升为与之平行的国家机构。2016年11月7日公布改革试点方案指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其次,整合政府相关组织资源强化监察机制。2016年12月25日通过改革试点决定,在三省(市)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同时整合试点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职能至监察委员会。未来新成立国监委可以统整,包括国家一级、省一级、市一级、县一级监察委员会,建立制度化、系统化监察机制与体制,其目的为加强党国对反腐败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及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包括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


其次,明订监督职责加大反腐力度。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再者,从党内监督转化为国家监督。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然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设立国监委将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面覆盖。包括六大类人员:一、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共产党、人大、行政、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二、受政府委托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五、群众及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最后,属于摸着石头过河渐进主义改革策略。按照党国改革路径及时程规划,试点地区应于2017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1月18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已正式成立,21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暨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22日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会议召开,逐步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及组建国监委,循序渐进完成国家、省、市、县级监察机制及组织设置。


整体而论,中国党国积极推动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推动国家监察法立法,裨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有效发挥监督效能。无庸置疑,这不仅跳脱传统“党内监督”局限,更拉高到国家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其监督范围广泛,几乎涵盖各领域行使公共职务职权人员,落实“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理念。


党国能否跳脱因系统性腐败,导致沦入所谓“亡党亡国”命运,国家监察机制与制度建立,对中共政权存续发挥着如同盐巴般的防腐作用。



作者是台湾佛光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