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城脉搏


根据新加坡法律,婚内强奸妻子基本上仍然不是犯法行为。也就是说,丈夫对妻子霸王硬上弓,妻子没有拒绝的权利,因为他享有婚内强奸豁免权。不过,这样的情况看来不会持续太久。这法律条文早就应该被取消了。


在保护女性权益上,新加坡社会可以说是先进的。早在1961年,我们便立法通过具里程碑意义的《妇女宪章》(Women’s Charter)。其众多法律条文之一,是规定“夫妻必须协力维护婚姻,照顾和抚养孩子”并在“处理家庭事务上享有同等权利”。


此外,宪章也规定,夫妻有权利分别从事任何行业与专业,或参与任何社会活动。已婚女人也可以保留自身姓氏与名字。因此,《妇女宪章》与婚内强奸豁免权同时存在,可以说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后者并不符合婚姻的基本精神。


我们的法律一直认为,婚内不存在丈夫强奸妻子的问题。2007年,作为检讨《刑事法典》(Penal Code)的一部分,国会修改过法令,规定在下列情况中,丈夫不能享有婚内强奸豁免权:夫妻根据临时离婚判决或书面分居协议分开居住;离婚程序已经启动、或妻子已获得人身保护令。


也就是说,婚内强奸的情况,只有在婚姻已经有明显破裂迹象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目前的法律只保护陷入这种处境的妇女。


那一次修改法令的工作显然不够彻底。我们失去了一个去除以男性为中心的性观念(即便是在婚姻里)的机会。


豁免权让妇女处于劣势。现有的法律等于是说,妻子不能拒绝丈夫进行亲密行为的要求。而丈夫无视妻子反对,等于是在进行违反妻子意愿的暴力行为。豁免权也完全忽视或低估,从地位、体力、经济独立、性自立、婚姻内负责任自主权等方面来看,丈夫和妻子之间权力的不平等。


这样的法律,是建立在婚姻内性关系以男人为中心的基础。这可以追溯到女人是丈夫资产的古时代。婚姻关系里虽然存在对性关系的默许,但我认为,妻子是有权利收回这样的默许的,即便婚姻并没有面对重大的问题。


上个月初,对妻子可以向丈夫说不的权利,政府表达了最有力的支持。在国会辩论“妇女实现理想和抱负”的动议时,社会及家庭发展部长陈川仁表示,政府正“积极检讨”婚内强奸豁免权。他说:“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毫无疑问的是不可接受的,已婚妇人和未婚女子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


《星期日时报》(The Sunday Times)4月9日的报道也引述陈部长的话:“婚姻中的夫妻权利也必须是在合理行为的范畴内。因此,一个女人‘说不就是不’。”


完全废除豁免权的一个担忧是,妻子在同丈夫发生争执时,可能为了报复而诬告对方,而强奸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人们的另一关注,是去除了豁免权,对婚姻里默许的性关系会有什么影响。


的确,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性行为上,已婚妇女和未婚女子不应该有差别待遇。因此,我们不应该因为担心出现诬告而不废除豁免权。英国、美国等许多国家很早便废除婚内强奸豁免权,这并没有引发一连串的谎报事件。


其实,更值得担忧的,是法律让人们不能对女性有正确的看法:它让已婚妇女不能得到和未婚女子同等的待遇。目前,强奸犯可面对监禁最长20年,另外还可被罚款和判鞭刑。


归根结底,这些疑虑源自婚姻里的性关系纯为私人事务,和政府无关的观念。政府不应该介入夫妻间的激烈争议。除去豁免权可能不当地把夫妻关系带进公共领域。


这并非全无道理,但对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划分也不能过于僵化。配偶之间一旦出现暴力行为,就不能说只是私人事务。公共领域必须以平等、公正、尊严等原则来保护私人领域。


上个月,陈川仁在国会表示,法律让我们知道什么是不可接受的。反过来说,过时的法律却让我们继续接受和容忍不可接受的行为。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婚内强奸豁免权,让我们不能在两性平等上取得更大的进展。这种老旧观念,也让一些具暴力倾向的丈夫变得有恃无恐。香港和韩国已经分别在2001年和2003年取消婚内强奸豁免权。


新加坡已经向国际社会表示,有意废除婚内强奸豁免权。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按时进行普遍定期审议(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来审查成员国的人权记录。新加坡在2016年的第二次审查时表示:“正在积极准备废除婚内强奸豁免权。” 


从陈部长的最新谈话来看,取消这项豁免权势在必行,何时废除只是时间的问题。其实,政府早就应该这样做了,我们希望改变快点到来。


“妇女能顶半边天”是毛泽东的名言。当然,他说这句话是出自不同的原因。不过,我们却可以借此提醒自己,为妇女争取更平等的地位是一项持续的挑战。我们必须维持开明的态度,克服对改变的恐惧、打破文化偏见和性别歧视的桎梏。


当然,废除婚内强奸豁免权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这将是现代新加坡社会对女性权益,尤其是她们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的肯定。


作者是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叶琦保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