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第49届东盟(亚细安)经济部长会议再一次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作为“关键突出议题”磋商,但年终见到RCEP谈判落槌的效果恐不现实。对此,日本共同社给出的最新判断结论是,RCEP谈判想要在今年东盟成立50周年达成协议,似乎是天方夜谭。
RCEP由东盟10国领导人在三年前的第21届东盟峰会上提出,并随后得到了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六个国家的积极响应,因此,RCEP也称作“10+6”。相关研究报告显示,RCEP涵盖约35亿人口,国内生产总值(GDP)总和达23万亿美元,占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建成之后,RCEP将成为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截至目前,RCEP已经进行了16轮谈判,举行了五次经贸部长会议,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等领域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然而,任何形式的自贸协定(FTA)实际上都是谈判参与国之间在利益博弈的基础上,最终谋求一定程度的趋同,而且博弈的难度直接决定了FTA的进度。分析发现,RCEP谈判成员国纵跨南北半球两大洲,里面既有发达国家,也有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有新兴市场的落后国家,其中最发达的日本GDP,比最落后的缅甸竟高出300多倍。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此巨大的差距,直接造成了各国利益表达的南辕北辙,从而势必约束彼此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在这种背景下,RCEP的谈判必然会一波三折。
更为重要的是,RCEP各成员国在追求本国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十分关注自己的敏感领域,如印度制造业能力弱,而且平均关税在RCEP各国中最高,担心RCEP会使其相关产业受到冲击;韩国和日本可能会要求对农业和粮食生产者提供特殊待遇;中国服务业开放程度相对较低,可能会提出渐次开放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等等。这些核心问题的纠结和推拉都将放缓RCEP的讨论进程。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16个国家中,印度可能成为最难啃的骨头。在RCEP谈判的16国中,印度与东盟FTA的开放率最低,免税产品占全部贸易商品的比率更是只有78.8%,若以RCEP的95%产品免税的目标为标准,前面显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进一步观察,虽然RCEP成员国阵营中大小各异的FTA,占到了亚洲地区所有自贸协定的近70%,但仍然还有许多的空白点。目前,日本和中国、日本与韩国、中国与印度等都尚未达成双边自贸协定,而且短期之内不会有破冰之举,彼此之间从分歧走向认同格外艰巨,从而形成了对RCEP的客观掣肘。
另一方面,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虽然已经被特朗普判了死刑,但日本和澳大利亚仍然在积极推动生成没有美国参与的新版TPP。据悉,已经加入TPP的12国正在协议修改曾接受美方要求让步的项目,而且各方可能在11月初步达成一致。
相比于RCEP而言,TPP的自由化程度更高,覆盖面更广,因此更能为参与国所接受,这令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越南以及文莱等TPP参与国,对于RCEP的渴望并不十分强烈;相比于RCEP,它们可能更希望新版TPP早日生成。
来自东盟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同样值得高度关注,尤其是RCEP的成败很大程度上与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实际进程紧密相连。相比于先前计划,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实质性建成也一拖再拖。分析发现,目前东盟的当务之急是消除金融、法律、工程、旅游及电信等服务业的障碍,加快改革和协调相关法律与法规。
同时,东盟在制定单一投资商业及签证法规方面的进展亦相当有限。一些国家在接受共同体安排的同时,还担心如何应对共同体建立后的负面影响,如制定进口增长保护措施法或特保法;对于给予成员国东盟投资人国民待遇也困难重重;在削减关税壁垒、统一东盟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简化海关手续等方面也面临极大挑战。只要这些问题得不到实质性的破题,RCEP前行的步伐就不会顺利。
双边FTA助推RCEP
不过,尽管RCEP推进过程中存在和参进了诸多扰动因素,其最终落地还是值得期待的。从目前看,除了东盟10国与六个国家分别签署了五份自贸协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与东盟签署的一份自贸协定)所形成的五个“10+1”FTA,为RCEP创造了有利的基础条件外,中国-新加坡、日本-菲律宾等一些两国之间也签署了自贸协定;中国大陆与港、澳、台也分别签署了有关自贸安排。
看得出,在推进一致性谈判的同时,RCEP体现出了很大的包容性,即各国在参与RCEP谈判的同时,依然可以进行区域内其他双边FTA的谈判。由于双边协议的自由化程度高于多边协议,其取得的进展必然对RCEP产生“多米诺效应”,实质性地大大降低RCEP相关成员国之间彼此谈判的难度。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截至目前与东盟10国达成的五个“10+1”协定中,中国-东盟FTA与韩国-东盟FTA最易整合。从货物贸易领域看,两个协定文本在降税时间安排、贸易自由化程度、敏感产品的划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高度相似;在服务贸易领域,韩国-东盟自贸区仅多出金融服务门类,其余门类几乎相同;在投资领域,有关适用范围、征收条件、投资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方面的规定也基本一致。
此外,两个协定都没有涉及知识产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竞争和政府采购等条款。由于中韩FTA已经生效,意味着中国、韩国与东盟10国的谈判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不仅如此,中日韩三国FTA已经进行了12轮谈判,彼此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议题上,已经达成了许多初步共识;而只要中日韩三个最主要的东亚国家经贸一体化脚步加快,RCEP就会随着自动提速。
当然,考虑到16个国家的发展差异,更基于RCEP历来并不主张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表现出了更大的灵活性,作为过渡性安排,如果短期内不能形成由16国参与的完整FTA,也可以考虑东盟与主要国家率先生成一个“准RCEP”,同时其他国家之间,以及东盟与外围国家之间的经贸谈判继续进行,彼此达成一致后再以新的成员身份加入;而且这种模式一旦推开,也有利于突破“10+6”的地理界域,使得RCEP更具开放性与兼容性。
作者是中国市场学会理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学教授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如此巨大的差距,直接造成了各国利益表达的南辕北辙,从而势必约束彼此拓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在这种背景下,RCEP的谈判必然会一波三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