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是今年中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的主要工作和民众议论的主要话题。3月11日下午,十三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表决结果是2958票赞成,三票弃权,两票反对,一票无效,可谓功德圆满。
观诸坊间议论,焦点似乎集中于对国家主席任期限制的修订上。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看后不禁惊诧与不解。
看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关于宪法修正草案的解释,又看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明,如出一辙,反而更为困惑。于是不得不求助于外媒网站,浏览了《联合早报》网和FT中文网,试图打开相关文章,不料却纷纷跳出“真不巧,网页走丢了”的提示字幕(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的文章除外)。相形之下,作为喉舌,《人民日报》于修宪表决通过后不足半小时,即发出了题为《为民族复兴提供有力宪法保障》的社论。感慨之余,惊诧与困惑愈增。
修宪的首义在于科学性。抽象地褒贬修宪并无意义。问题在于具体的修宪内容是否科学,是否经得起讨论和推敲。
王晨和沈春耀就宪法修订做解释说明时,认为这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在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改革事业进入深水区,权威的树立与加强也确是时代需求。问题在于怎样加强权威,如何在加强权威的同时,最大化地减少其负面影响或后遗症。
就中国而言,执政当局权威的加强,不外乎从加强(领袖)个人的权威、(执政党)组织的权威以及(政治)制度的权威三个方面着手。这是三个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方面,也属于三个不同的层面。从国家的长治久安看,加强领袖的个人权威不如加强执政党的组织权威,而加强个体和政治组织的权威又不如加强国家制度的权威。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曾经长期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显然,这种权力既可能来自个人,也可能来自执政党组织。也就是说,不论个人还是执政党组织都需要制度的约束。而这种约束首先来自宪法这一现代人类社会最根本、最核心的国家制度安排。诚如习近平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宪法(法律)的权威性,首先源自其稳定性。如果宪法(法律)频繁改动,让社会无所适从,显然也就谈不上起码的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部宪法。如果算上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则新中国已施行过五部宪法。中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已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以及今年的五次修订。
虽然当今世界历史在加速发展,而新中国更是跨越式、赶超式发展,为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国家现实,适时适度的宪法修订有其合理性。但在不足70年的共和国历史中施行五部宪法,而现行宪法又进行了五次修订,其变动的确过于频繁。仅此而言,宪法的权威性自然会遭受损抑。
诚如著名经济学家盛洪所言:“宪法不是要用几年或几十年,甚至少于一百年的事情它都不应该涉及。它不会为特定的演员量身定做,它要考虑千百年的事情。”“如果宪法太容易修改,被修改的内容也就太容易被(再次)修改。”(盛洪《宪法:效法天道》FT中文网2018年3月9日)这就是中国“七五宪法”的历史写照。
具体到本次修宪关于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的理由,人大官方的解释,一是中共党众和党外民众的“一致吁请”,二是因为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所以宪法对国家主席的任期也不应该限制。
限制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其价值意义似乎已经成为当代人类社会的基本常识,那就是通过科学的任期安排,最大化的促进善政,最大化的抑制恶政。或者说,最大化地避免国家主要领导人由善政转向恶政。因此,从现代文明社会看,世界各国(包括中国)普遍对国家的主要领导职务做了任期限制,也普遍规定了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而两届任期一般都在八至十年间。在当今时代条件下,10年左右的任期应是相对科学的安排。任期太短不易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政治家远大抱负的实现,任期太长容易造成专权和政治保守。
中国近期的政治实践也基本如此。中国前两任国家主席江泽民和胡锦涛均是与中共总书记两位一体,任满两届的10年任期。这既保证了有必要的时间推行实政和改革,也实现了政治的代际平稳过渡。相对于毛泽东时代最高国家领导人无任期限制所造成的巨大的负面影响,这显然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在此情况下,以改变国家主席的任期限制来适应总书记和军委主席任期不受限制的情况,是否是一种因果倒置?
如果说为了追求中共总书记、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三位一体的任期协调,可否改变前二者的任期不受限制情况,都统一规定为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呢?这样既可以统一协调,又可以推进政治和国家的文明进步,何乐而不为?同时,以修宪来适应党章,以修改国家主席的任期规定来协调国家军委主席的任期制度,似乎也有些逻辑错乱。
举凡伟大的政治家,除了为民立命、推动历史进步的伟大抱负外,建功立业、青史留名也往往是其行动动力。历史证明,要实现自身宏愿,政治家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长远的判断,必须对权力自我约束,否则可能过犹不及,甚至走向初衷的反面。
古今中外,此类史例不胜枚举。中国近代的袁世凯,其政治抱负、实力以及权谋手腕在当时皆可谓无出其右者,然而就在其政治生涯最为辉煌之时,却仍然不满足中华民国大总统的地位和荣耀,决然登极,从而铸成其事业和人生中少有的败笔,终为人民和历史所抛弃。
在不久前的西亚北非剧变中本·阿里、穆巴拉克、卡扎菲和萨利赫等居功甚伟、长期当政的威权领导人的悲惨际遇,以及近期津巴布韦领导人穆加贝的晚节不保,也都是历历在目的鲜活故事。
相反,美国开国总统华盛顿的激流勇退,成就了个人功名,也推动了历史的进步。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伟大历史贡献之一,就是结合自身的人生际遇以及中国那段多难的历史,毅然决然地推动废除中国领导干部终身制。作为领袖和民众,均当思其来之不易。
因此,对于那些吁请取消国家主席任期限制的人们,不论他们的主观目的多么单纯美好,其客观效果无异于将当事人置于历史的野火上炙烤。
虽然,本次修宪不能排除真正加强中央权威,凝聚全党、全民和全国力量进行改革和发展的考量,但当年袁世凯的登极不也有回归帝制、利用传统资源来收拾涣散的人心,来凝心聚力的考量吗?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意”也首先需要科学合理,方可顺之,否则也可能违逆历史潮流。
伟人的伟大,不只在于顺从民意,更在于引领民意。
在中国发展进入新时代,改革事业进入深水区,权威的树立与加强也确是时代需求。问题在于怎样加强权威,如何在加强权威的同时,最大化地减少其负面影响或后遗症。
(作者任职于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