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病法”看似拆除了侵犯隐私的不满引信,却又挖出了《刑事诉讼法》这颗未爆弹。
陈笃生医院和樟宜机场两个冠病感染群的出现,迫使当局收紧防疫措施,退回到解封第二阶段的做法,包括提前两周,从5月17日起,在人流量较高以及会有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公共场所,强制使用“合力追踪”应用及便携器。
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政策研究所社会研究室(IPS Social Lab),在3月24日发表2020年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对本地的研究结果。调查发现,新加坡人总体上支持政府在公共场所进行某种形式的监控,但如果监控的是电邮等私人空间,而且是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则大多数不表赞同。
有近三分之二的本地受访者认为,政府有权在公共场所对人们进行视频监控,但只有略多于四分之一认可政府对网上信息交换活动如电邮的监控权。最值得注意的是,有超过四分之三的受访者,反对政府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他们的资料。其中,认为政府或许不应该这么做的占33.5%,完全不支持这一做法的则近一半。
这或许正是政府在2月1日火速推动《冠病(临时援助措施)(修正)法案》(下称“冠病法”),并在次日二读通过的原因。主管智慧国计划的外交部长维文医生在国会二读辩论时做了三点陈述:坦承政府一开始没有阐明警方可援引《刑事诉讼法》索取“合力追踪”用户数据是错的;他为这项沟通上的疏忽承担全责;对沟通不足造成民众恐慌与焦虑深表遗憾。在3月14日英国广播公司的专访里,李显龙总理也形容政府在沟通“合力追踪”课题时犯下错误。
“冠病法”限定冠病防疫追踪数据只能用来调查恐怖主义、谋杀、绑架和贩毒在内的七种严重罪案,而且警方须得到刑事侦查局批准,才能调用防疫数据查案;公务员或政府机构承包商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泄露这些数据,会面对更严厉的处罚。
除了反映政府把握到公众日益高涨的隐私权意识,紧急立法也是为了补救合力追踪此前的沟通失误,对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伤害。这一公关挫折,最后以快刀斩乱麻方式迅速化解,为2月16日复会的预算案辩论扫清障碍。
尽管有代表新加坡前进党的非选区议员梁文辉的反对,以及网上舆论对政府说法的持续质疑和批评,这场政治争议基本得以化解。“冠病法”看似拆除了侵犯隐私的不满引信,却又挖出了《刑事诉讼法》这颗未爆弹。“冠病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在强调政府重视民众对隐私保护的同时,同时凸显了《刑事诉讼法》对警方过度授权,侵害民众隐私的重大隐患。
国会在辩论“冠病法”时,被经常引述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授权警方可以索取“合力追踪”用户数据,所以才必须修法来保护这些数据不被滥用,保护国人的隐私。但是,《刑事诉讼法》真正厉害的授权,却存在于第39条和第40条当中,其对民众隐私权的侵犯,足以让个人在公权力面前犹如寸丝不挂。
《刑事诉讼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前身是1993年所订立的《滥用电脑法》,当时个人电脑才开始普及不久,智能手机也还未面世,所以对警方的授权,主要针对白领犯罪(后来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都涵盖在对“电脑”的定义里)。可是,第39条和第40条随后却被移到《刑事诉讼法》,而且还顺势扩充了警方的权力,在如今人手一机的时代,恐怕就不合时宜了。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授权,任何警员无须获得法院、检察官或“冠病法”所规定的刑事侦查局的批准,就可以获取任何嫌疑者的手机的全部内容,只要涉案性质属于“可拘捕”(arrestable);然而“可拘捕”行为的定义却很广,包括偷窃、鲁莽驾驶,乃至一个人的“非法聚会”(根据《公共秩序法》)。
根据第39条的授权,任何警员不只可以读取嫌犯手机的所有内容,甚至还可以复制它。警员还可以更改手机的用户名和密码,以防止他人(包括手机的主人)窜改里面的资料。
“冠病法”的订立,于是同《刑事诉讼法》第39条和第40条产生了无法自洽的法律矛盾。为了保护公众的隐私,而且还仅是不记录地点,只记录跟谁接触过的有限数据,“冠病法”对警方的查案权限就设定了诸多限制。但是,比合力追踪数据更私密的其他手机数据,包括个人财务、健康、社交、兴趣、具体行踪、习惯等等,理论上却任由警方一览无遗。
具体说,“冠病法”规定,只有在发生谋杀案等重大犯罪时,警方才能查阅手机里的合力追踪相关数据,而且还必须获得批准,可是合力追踪数据并非关键隐私;然而,只要被怀疑在超市里顺手牵羊这种小罪,个人手机里的所有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和第40条,对警察是完全不设防的。两相对照,就能看出其中的矛盾和荒谬。
新法自然比旧法更能反映社会价值,当下的主流价值,正是2020年世界价值观调查所发现的对隐私的高度重视。该怎么对待《刑事诉讼法》第39条和第40条,观察“冠病法”的诞生过程,答案不言而喻。
作者是《联合早报》言论组主任 yapph@sph.com.s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