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富棠
由于现居屋子太大,我们两老决定申购剩余组屋。我们申购的是在已婚孩子住处两公里范围内的组屋,这可以获得多一次抽号机会。
数月后,我接到建屋发展局寄来选购通知文件,翻阅时赫然看到一句特别醒目的文字:“选购组屋时,你的家长或已婚子女必须在现场”。
翻找两年前收到的相同性质文件,两相对比,总体上新的有一点改进,却多了不少文字,趋向繁化,包括上述文字。
我们和已婚孩子的有关资料,也全在文件里列出,还要我们当天携带所需证明文件并全体现身现场。对此,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已婚孩子的有关资料,建屋局已有存档,他们目前仍居于原址,我们只须要携带他们的文件副本以资证明就已足够,为何还要现身?
二、选购当天,他们都必须在现场。这一点不但使人纳闷,也和讲求经济效益的宗旨相背,因为他们都必须请假,以致失去两个工作日。
三、我们本来已是组屋居民,现在是大屋换小屋,建屋局都已有我们的资料,现在要求携带这些资料,已属多此一举,还要携带结婚证书,尤觉滑稽。
四、我们和孩子的全部所需资料,都是通过审查后才获准选购,何以须重复这一工序呢?如果减免这一工序,肯定可增进工作效率。
建屋局定下繁复条例有其理由和需要。可是现在增加的这项“孩子必须现身于选购现场”,显然是扰民措施。或许曾有刁民钻空子占了便宜,为了避免再度发生类似事件,只须在说明里加上严重警告文句即可,何须劳民伤财;何况建屋局拥有大权,可随时依法惩处违例者。
旧条例及其工作方式,或许是电脑化前必须的做法;电脑化后是否能尽量简化以减少累人的繁文缛节;或者根据不同情况,分成不同组别,分工处理等,都有助于提高生产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