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7月22日刊登的卓德惠读者投函《电动脚踏车应有车牌》:


国会拨款委员会今年辩论交通部开支预算时宣布,电动脚踏车必须向陆路交通管理局注册,以方便当局更有效执法,尤其是取缔不合格或非法改装电动脚踏车的行为。这是活跃通勤咨询小组(Active Mobility Advisory Panel)提出的众多建议之一,以便人们在使用共用道时注意安全并为他人着想。陆交局会在年底公布更多详情。


咨询小组建议,电动脚踏车应该只限在脚踏车道和共用道使用,因为它们一般比人行道宽,而行驶速度不可超过每小时25公里。此外,骑士也应该注意安全,比如让路给行人。另外,电动脚踏车也可以在公路上行驶。


目前,只有符合EN15194标准,经过陆交局批准和贴上其认证标签的低电力脚踏车才能上路。骑士开始踩踏板时电力才能启动,一旦速度达到每小时25公里或骑士停止踩踏板时,电力会逐渐切断。


感谢卓先生的反映。


陆路交通管理局


企业通讯组总署长


林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