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泳手约瑟林赢得奥运100米蝶泳金牌,相信国人都会引以为荣。因为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选手的心目中,没有能比赢得奥运金牌更值得拼搏力争的,也是比赛的最高标准。
约瑟林能赢到奥运金牌,为我国增光,我衷心祝贺嘉许他。他的家人的付出,游泳总会的支持,政府方面的资助,教练的指导,还有约瑟林本人的天份和努力,都是他赢得金牌的关键。当然约瑟林也会得到100万元的奖金。
很多小国的优秀运动员也同样夺得奥运金牌,不同的是新加坡给拿到奥运金牌的选手高额奖金,其他国家却办不到。
我的看法是,这样子的奖励方式和体育运动的精神一致吗?
从东南亚运动会、亚洲运动会、共和联邦运动会到奥运,得金牌的选手都能领到数额不一的奖金。在今天的选手心目中,到底为国争光还是奖金是主要动力?真想知道当年陈浩亮是为了什么要代表新加坡,拿到举重银牌的时候他是怎么想的?
当年赢奥运奖牌没有奖金,我依稀记得陈先生有说过他为了参加奥运,停了两个多星期的工,家里少了收入,也没有听说有得到什么补贴。
我不认识约瑟林或陈浩亮,没有要批评他们的意思,也不是要为陈先生喊冤,只是觉得参加运动竞赛来自对体育的热爱和本能,到了一定程度可以代表国家,是一种无比的光荣,把能为国争光当做崇高的使命,不是为了奖金。
奖励本意是善的,奖赏加鼓励都可以,但是发高额奖金给奖牌得主的做法,是不是跟体育运动的原意相背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