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再生
读者梁文乐在11月12日的《联合早报·交流站》发表的《延长保证期有什么作用》一文,质疑延长保证期后产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我也有过这方面的经历,提出来让大家参考。
基本保证期三年是产品生产商给于用户的保证,期间产品出现问题,由生产商负责。梁先生付费延长的两年保证期是零售商提供的额外保证,在这个延长保证期产品出现问题,由零售商负责。
如果梁先生的延长保证期没有任何额外细节条例,只要不是人为损坏,而且在延长保证期内,零售商就得负责,没有所谓维修差价由用户承担的说法。
我在IMM Best Denki购买了46英寸电视机,同时购买延长保证期。电视机在四年后出现问题,零售商给了同样的理由,我不接受任何献议,最后零售商给我一台新的电视机,我现在还在使用。
我过去也曾为高清摄像机购买延长保证期,在延长保证期出现拍摄影像失焦、模糊问题,维修后还多给一年保证期。
我建议梁先生向消费者协会求助,争取你应该得到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