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德生
《新明日报》3月11日报道,一对租客夫妇三年拒付租金,还逼得屋主有家归不得,沦为租户,得搬出去另租房子住。
这种事情会发生在我们今天的文明法治社会,令人惊叹。
屋主这三年曾向警方求助,警察上门“好言相劝”后“不了了之”。
其实,执法必须如山,才能避免姑息养奸。
警方过去连银行跳票也考虑以失信案处理,后来可能是人力资源有限,而警方也不想继续充当公众追债人,所以把这些商业纠纷列为民事案件。
不涉及人命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局同样不再接受报案,这些改变处于合理范围内。
然而,为了更加充分利用宝贵的警力资源,却可能产生了误区,造成有些执法人员把刑事案和民事案混为一谈,结果使警察管不了。
吃饭不给钱,坐德士不付车资,都可立案调查。
而租户拒交租金还赖着不走,这本身已经构成非法侵占罪,警方必须采取果断行动,行使权力制止这类事件发生。在给予宽限时间警告过后就得采取行动,即使是强行执法也在所不惜。
遇到恶霸无赖,警察不能“枉为好人”,否则就辜负了国家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对于一些冥顽不灵刻意占人便宜者,牢狱才能起到真正的阻吓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