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5月29日刊登的徐美华读者投函《公寓管委会条例有改善空间》:


建筑维修与分层地契管理法令(Building Maintenance and Strata Management Act)并不强制性规定公寓管理委员会(MCST)必须委任一家管理公司(MA),来协助管理和维护他们的房地产。不过,如果有需要,公寓管委会可以委任管理公司。公寓管委会委任管理公司和所有服务供应商,都是私人合同安排。公寓管委会应决定哪些条款最适合他们的房地产,这可能包括工作范围、服务与表现水平,以及收费。


公寓管委会须选举一个理事会,来协助管理他们的房地产。理事会成员必须是该发展项目的附属业主(subsidiary proprietor),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所有附属业主应谨慎行事,在提名和投选理事会成员时,须作出明智的决定,以确保选出恰当的人选代表他们的利益。


公寓管委会有权决定何时向附属业主收取管理费,例如季度性收费或每月收费。


建筑维修与分层地契管理法令正在进行检讨,建设局在探讨修改条例,让公寓管委会可以决定是否向理事会成员支付象征性报酬,作为对他们所提供的服务的认可。


建设局


建筑管制署


建筑管理处署长


林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