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杜克大学社会学教授威尔逊在2000年《社会学年鉴》一篇题为《志愿服务》的论文中,给义工作出定义:志愿服务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利他活动,个人或团体提供不求经济回报的服务,只为有利于他人、团体或组织。
台湾社会学教授曾华源和曾腾光在《志愿服务概论》一书中也给出类似的定义。由此可见,在学者眼中,不求回报、自愿助人是志愿服务的基本特质。
志愿服务在二战后兴起,至今已有超过半个世纪的历史,所以义工已有一套广泛认同的特质,例如必须是发自内心,非外力所能强迫的个人意愿;业余时间的活动,量力而为;利他行为,不以个人经济回报为目标。
事实上,要加入一些组织如新加坡妇女行动及研究协会当义工,不仅没有经济回报,还得付钱接受训练。可见当义工是须要付出的,包括时间、精力和金钱。
然而,在我国的特殊社会环境里,志愿服务确实与一般的认识有些出入,例如父母为了让孩子进入某所学校而成为学校的义工。今年初,义安理工学院的一项调查发现,将近七成的本地年轻人认为,做义工应该获得金钱奖励。
以利己为最终目的、希望得到回报的志愿服务还有意义吗?义工的真谛是什么?从事义务工作的意义又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