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一天,住在义顺61街第637A座组屋的一对79岁和81岁老夫妇受困电梯超过两个小时。据报道,市镇会的紧急抢救队接到消息12分钟后赶到现场,可是无法启动电梯。他们传召电梯维修商,维修技工也无法启动电梯。老夫妇的女儿电召民防部队,才把他们救出。


在这起事件中,谁都没有错,市镇会紧急抢救队“即时”赶到现场,符合标准作业,电梯维修商也是“即时”赶到现场,同样符合标准作业。


问题出在没有备件,因为备件只在办公时间供应,事发当天是公共假期,仓库没有办公,技工想到别处“借”备件,老夫妇的女儿选择电召民防部队。


谈责任,这电梯不是“全面维修”(Comprehensive Maintenance)合同,即使零件坏了须更换,维修商没有得到市镇会的同意,或即使已获得同意,但因为正等新零件从国外运来,所以维修商是没有疏忽的。


国会议员和市镇会理事只是等待管理代理公司作出反应。可是,代理公司能怎么办呢?


组屋电梯的问题和地铁相似,最大原因是组屋电梯都是“非全面维修”(Non-Comprehensive Maintenance)合同。根据这种合同,维修商只负责定期派任何一个技师到场给到期的电梯保养。他们每天保养的“老牛破车”多的是,只要能动就行。一般的态度是,电梯出了问题,是市镇会的事,同维修商和技师无关。


要正面解决电梯问题,维修责任必须明确。买电梯不像买汽车,汽车10年后可以换新,一架电梯至少要用20年,如果新电梯操作一年后就频频故障,居民就得面对这“破电梯”19年。


因此,在购置电梯时,标价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备件的最少供应年限、供应商提供10年的全面维修合同,以及确保有新的维修商在10年后还愿意接下新的全面维修合同。有了这些条件,对自己产品质量没有信心的电梯装配商不敢参加竞标,得利的是组屋居民,市镇会日后省下许多不必要的管理问题和维修麻烦。


目前,新电梯供应招标多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电梯保修期一年,过后就是每年更新非全面维修合同,三年后即使发现电梯质量有问题,即使维修商和供应商是同一家公司,也不必负起责任。正如目前某一品牌因电梯质量而一再曝光,但有关当局或执法单位无法要这个供应商负起责任,而这种电梯是没有其他维修商敢接手的,这家供应商就能垄断日后的修理合同。如果当初签的是全面维修合同,这家供应商就无法逃避必须改善电梯质量的责任。


表面上,非全面维修合同比较便宜,可是从长远来说,有竞争的全面维修合同更物有所值。建屋发展局和市镇会应开始改变做法,在一定的年限后将所有电梯维修合同改变成全面维修合同。这么一来,受困电梯的事情有望减少,即使发生了,有关当局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给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