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1月20日刊登林国豪读者的投函《应加强个人资料保护公众教育》:
我们谢谢林先生的反馈。根据目前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简称PDPA),只要当事人同意,组织机构可以基于合理目的索取其身份证号码。它们有遵守PDPA的义务,比如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所持有的个人资料,防止未经授权使用和外泄。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简称PDPC)正在检讨限制组织机构索取、使用和披露身份证号码或扣留身份证的指导原则,我们会在适当时候公布结果。
林先生认为,应加强关于PDPA规定及个人资料保护措施的公共教育,我们对此深表同意,也会通过主流媒体和网上渠道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会继续联系行业协会和商会,争取它们的支持,鼓励企业检讨现有索取身份证号码的业务做法,改以其他识别资料或各类抵押品取代。
(作者是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政策与公众宣传司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