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工总会秘书长黄志明发出公开信问道,如果工人有工作的欲望,希望从事他们需要或喜欢的工作,为什么还要为工作设定“有效期限”?
我感同身受。我是一名文员,2003年被裁退,过后加入目前服务的公司,工作了15年。今年2月,我满67岁。我一直以来表现良好,也喜欢这份工作,但当我要重签一年合约时,却被公司拒于门外,理由是我受到法定退休年龄所限,没有重新受雇的机会,只能退出职场。
不过,公司欣赏我的才华,给我延长半年才正式退休。我十分感激公司给予的特别关照。
但我想问的是,我还能工作,也喜欢这份工作,为何不能让我继续工作到我想退休为止?真是令人不解,而这也是黄志明所提出的问题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