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马来西亚碧桂园金海湾公寓45名来自新加坡、马来西亚和中国的买主向当地警方报案,声称买卖合同出现两个版本,质疑发展商窜改合同。


发展商回复声明称,买卖合同以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范本为依据,并解释法律不规定合同每一页必须有小签名(initial),买主在签名页签名后,合同被视为有效。同时强调合同签署过程由持有执照的律师见证,故发展商否定窜改合同的指责。


针对发展商的回复,笔者想从本身在马来西亚法律界的执业经验,分享一些看法。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房屋发展商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涵盖买卖的各项条款,其中有些条款内空白的地方,须由发展商填上相关资料,例如土地如果抵押给银行,必须填上银行的名字。其他必须填上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价格、房屋材料、各类维修费的估计费用、发展商承诺兴建的公共设施等等。


这起事件中的一些买主会质疑发展商窜改合同,是因为当初签署合同时,买主在每一页的右下角都有小签名,但最终发展商邮寄给他们的合同,并没有这些小签名,仅有签字页上有买主的签名,所以买主质疑收到的这份合同内的重要资料,是否和之前签署的合同有出入,是否有不利于他们的条款。那份含有他们小签名的合同又在哪里?因此,发展商纯粹声明他们采用法律规定的合同范本,显然不足以为买主的质疑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


发展商说,马来西亚法律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每一页必须签名,只要在合同的签名页上签字即可生效,这一点没有错。但一般上买主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在每一页签字是行业常规,其目的在于证明买主已过目文件的内容和资料,以减少日后不必要的争议。


况且在这起买卖中,买主明明有在每一页签名,为何事后收到的合同,却不见他们小签名的踪影?发展商上述有关合同生效取决于在签字页上签名的说法,与买主所提出的疑问,根本是两码子事,互不相干。


再来,发展商说签署过程由持有执照的律师见证,所以没有窜改合同这回事。这说词也和买主的疑问风马牛不相及,因为律师持有执照是符合执业的法规要求,不否定买主的合同签署过程确实是在律师见证下完成,现在重点不在于质疑见证律师的执照问题,而是买主在律师见证下小签名的那一页页合同,到底在哪里?


据报道,其中一名新加坡买主在马来西亚仲裁庭提出上诉,并已成功获得赔偿。法官在判词中也表示,买卖交易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合同。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发展商应该认真看待合同或出现两个版本的问题,并尽快做一个全面调查,给目前报案的买主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