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12月8日刊登的许崇正读者投函《房地产管委会的不当行为》和12月15日刊登的刘十妹读者投函《公寓管委会行为谁监管》:


分层地契管理委员会(MCST)应确保在会员大会讨论或表决事项之前,参会者达到法定人数。这意味着出席会议的附属业主(Subsidiary Proprietor),无论是亲自或委任代表主席,人数须至少在所有分契单位占总分契份额的30%。法律允许,如果在会议召开的半小时内未达法定人数,只要至少有两名附属业主出席,会议就可继续进行。但是,这项规则不适用于应附属业主要求召开的任何大会。


分层地契管理委员会还必须确保其账簿和账目是由符合《公司法》定义的公共会计师进行审计。由公共会计师准备的最终审计报告必须在常年大会上提交。


分层地契管理委员会应确保在大会上提出的建议,例如修订向附属业主收取的维修费的建议,须具备充分的理据。


我们大力鼓励所有附属业主出席会员大会,就有关其房地产的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从2019年2月1日起,建筑维修与分层地契管理法令(Building Maintenance and Strata Management Act,简称BMSMA)将限定每名代理人在分层地契项目所代表的单位,不能超过总单位的2%或两名附属业主,视何者为高。这项修正案采纳了公众对BMSMA所提出的意见,目的是防止代理人制度被滥用。


此外,从2019年2月1日起,任何获提名竞选理事会成员的人士,必须在会议上作出口头同意,或在会议举行前至少48小时以书面表示同意。


BMSMA是一个授权分层地契管理委员会自我管理房地产的法律框架。在这方面,它的广泛规定旨在指导分层地契管理委员会以公正和适当的方式召开会员大会。如附属业主发现分层地契管理委员会的会员大会上,有任何议事程序不符合BMSMA的规定,附属业主可向分层地契局(Strata Titles Boards)提出申请,要求宣布会议程序无效。分层地契局是一个准司法仲裁机构,专门审理分层地契管理委员会和附属业主之间的纠纷。


建设局建筑管制署建筑管理处署长林宗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