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1995年起拥有德士执照,去年10月加入优步,与他们签了一年合约,向优步的狮城出租公司租车,使用优步接载乘客。Grab收购优步东南亚业务后,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禁止私召车平台用合约锁定司机,所以现在我们可以同时使用市面上的各种平台接载乘客。
使用Grab平台后,我注意到Grab存在一些问题,亟须改善。
不久前,我将车停在路旁时,一个穿着Grab公司服装的人员上前表明自己是Grab的执法人员,说要检查我车前后挡风玻璃的私召车贴纸。我让他检查。当他进一步要检查我的德士执照时,我拒绝了。我说只有警察及陆路交通管理局授权人员,才有权力检查我的德士执照。
我问他基于什么理由,要检查政府部门发给我的执照;他说是Grab的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我说没有私人合约可以超越法律的权限。他提醒若不给他检查德士执照,就要立即停止我的私召车司机账户。我告诉他没关系。
希望陆交局能澄清私召车公司在这方面的权限。
那名Grab执法人员声称公司有“行为守则”,但Grab的一些做法让我无法恭维。去年我使用优步接客时,常载到一些以4元2角招车的大学生及工院生。他们一上车就表明自己是Grab大使,叫我把车停一旁给他们10分钟,费尽唇舌叫我改用Grab平台接客。我因为与优步签下合约,必须拒绝他们。当时Grab与优步存在竞争,Grab使用这种手段引诱有合约在身的司机破坏合约,并没有什么“行为守则”可言。
此外,Grab也应该为公司职员制订行为守则,规定新民巷美景城(Midview City)办公室职员在办公室外抽烟后,不要把烟蒂丢在地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