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在90年代,政府为了协助商家拥有自己的商用资产,鼓励人们创业,以减轻营运成本让商家有所保障,故有“商者有其店”的售店计划。
然而此利民的计划却不知何故胎死腹中,我们得继续以租约的形式营业。几年后,大约2013年,建屋局又再颁下“禁止商铺与厂房转让的条例”。
根据建屋局的解释,此条例旨在杜绝某些人的投机炒作活动,岂知这却严重影响大部分苦守经营的商家,分文未获退回店屋,又要付一笔费用还原店屋,可说是双重打击。
创业难,守业更难。我们在邻里中心已苦守经营了约30年,多数的租户都年事己高,有者健康欠佳,后继无人,原本打算多营业几年后,顶让商店拿回部份投下的资金,以供晚年之用。但人算不如天算,在此条例下,一切希望化为乌有。
在此我谨代表所有受此条例影响的商家,恳请当局能够体恤年老租户,重新修改条例,准许租戶能在今年10月的期限后,顶让营业了几十年的店屋。
当局也可限制新的租户须在营业若干年后才能顶让,而非完全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