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栏
梁荣春
感谢新加坡体育理事会9月26日在《联合早报·交流站》的答复《要求租用者在场为杜绝牟利行为》。当局要求设施租用者在预订时段必须在场是要杜绝牟利行为,我非常赞同体理会的初心,也非常理解,因为我也是受惠者之一。
现在一切的设施预订都是实名在网上进行的,要揪出滥用者,何其容易?
不过,与其设定条例,把热心运动的人因为不可预测的事情而挡在条例外,不如把触犯条例的牟利者揪出来,给予警告或严厉惩处。
也要谢谢《交流站》同日刊登的孙志贤读者投函《可变通处理体育设施预订》,过时的条例是可以更新的,要能变通处理,才可以达到便民的目的。
在场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体理会的条例是对的,我非常赞赏他们的工作态度,并没有指责他们的意味,反而要给他们一个“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