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7/16
2013年三家挂牌公司的股票崩盘,一家证券交易所在这场小股风暴后起诉前客户要对方支付180多万元亏损,不过对方坚称没有亲自或通过任何人下达指令让经纪进行这些具争议的股票交易。
诉方费利社证券(AmFraser,简称费利社)在2014年入禀高庭,向答辩人吴成宇(32岁)追讨188万元交易损失,外加利息。案件今天开审。
费利社去年1月已被台湾证券行凯基证券(KGI)收购。吴成宇事发时在伟合发展(Wee Hur Development)担任项目执行员,伟合发展是主板上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伟合控股的子公司,伟合控股是吴成宇的家族企业。
据诉方的开庭陈词,2013年1月,吴成宇受堂兄弟吴艾德里安“教唆”与费利社的经纪王锦潮见面,过后开设了一个交易户口。王锦潮的认知是,吴成宇把交易事项交由吴艾德里安处理,而后者同年4月交代王锦潮也听取他朋友李林肯的指示。
按照费利社的交易规定,只要第三方获得户口持有人授权或同意,持有人就得为第三方作的决定负责。
王锦潮依照吴艾德里安和李林肯指示,从2013年2月开始通过吴成宇的户头先后进行90次买卖,金额达4500万元,交易主要集中在四支股票上,包括同年10月4日因股价暴跌而暂停交易的亚昇投资(Asiasons,现称Attilan集团)及博诺集团(Blumont)股票。
代表费利社的翁敦伟律师在陈词中也指,吴成宇没对2013年10月之前的交易提出异议,他领取了24万多元收益,也支付了11万元亏损。
王锦潮同年10月2日至4日间,遵循一贯模式,照李林肯指示购入亚昇、博诺和另一支股票,前两支股票过后狂跌被新加坡交易所停牌。事件导致吴成宇的户头亏损近200万元。
诉方也指吴成宇和叔叔(吴艾德里安的父亲)两次向王锦潮施压要他为10月的四宗交易负责,逼他当“代罪羔羊”,称吴成宇没有授权完成这些交易。
代表吴成宇的方应发律师则辩说,10月之前的交易都是由吴成宇亲自下达指示。至于10月份具争议性的交易,诉辩双方同意下令者不是吴成宇,王锦潮说他遵照李林肯的话办事,不过缺乏有利证据支持他的说法。
辩方将证明吴成宇没有授权让吴艾德里安和李林肯代他执行交易,也根本不认识李林肯。
王锦潮是诉方传召的第一名证人,他昨天接受辩方盘问时承认没按照公司规定,获得吴成宇的书面授权,让吴艾德里安代他处理事务。他也没有向吴成宇确认,吴成宇是否授权李林肯代表他。
但于此同时,王锦潮否认吴成宇曾直接给予他指示。他说:“吴成宇从第一天开始便没有打过电话给我。”
案件明天续审。(部分人名译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