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7月7日


备注:


倘若男子办理离婚时去世,法庭基于离婚申请不受反对所发出的临时离婚令,如今能否被判无效?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当婚姻的一方去世,该段婚姻随之结束,临时离婚令因此不受挑战。


叶吉昌的遗嘱执行人向法庭申请,裁定法庭在2006年向叶吉昌和其妻侯娃宜所发出的临时离婚令无效或作废,并要求法庭进而对2009年所作的婚姻资产分配和生活费的庭令也作废。


倘若执行人的申请成功,中国籍的侯娃宜(51岁)只能根据叶吉昌的遗嘱继承1000元,法庭之前判她能得到总值7万6500元的婚姻资产和生活费就泡汤了。


然而,由赵锡燊法官、潘文龙法官和罗赐安法官组成的三司驳回执行人的上诉,并在今天发表的判词中形容这是一起“不寻常和不幸的案件”。


三司解释说:“不寻常的是,新加坡法庭根据不受反对的离婚申请所发出的临时离婚令,如今在丈夫已逝世的情况下,被要求宣判无效。不幸的是,不只是丈夫的逝世,还有因为双方(执行人和侯娃宜)之间看来有巨大敌意和火药味。这或许至少能部分解释,为何诉讼从地庭激烈地打到本庭,尽管其实涉及的是较小的金额。”


侯娃宜和叶吉昌在1992年结婚,前者在2005年申请离婚。这对夫妻在2006年获得临时离婚令,只差解决附属事项,包括婚姻资产的分配和生活费,就可获得正式离婚令。法庭在2009年11月,就这对男女的附属事项作出裁决,侯娃宜分得6万2000余元资产和一笔1万4400元的生活费,但她不服而提出上诉。然而,叶吉昌在上诉有结果前,在2011年去世,享年78岁。男方逝世前已退休,曾经营咖啡店。


三司指出,叶吉昌的婚姻随他的去世而结束,所以执行人不能对已“逝世”婚姻的状况提出异议。


除上述论点之外,三司也承认中国上海在2005年对叶吉昌和侯娃宜发出的离婚裁决。三司解释说,上海的裁决是由称职的法庭所发出的,而且新中都只承认一夫一妻制。尽管如此,这并非三司驳回上诉所考虑的唯一因素,其他因素包括叶吉昌没有在侯娃宜在本地申请离婚时坚持反对,所以法庭进而对双方作出引发本案的附属事项庭令。(部分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