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1亿4000万元(人民币,下同,2899万新元),另有9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为十八后又一名被判死缓的“老虎”。
据广西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公开宣判朱明国一案,朱明国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收受过亿元贿赂
法院查明,朱明国收受的过亿元贿赂,是利用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广东省政协主席等职务期间收受。
宣判中指,朱明国如实供述罪行,赃款赃物全部追缴。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彭澎接受《联合早报》采访时称,对于朱明国被处以死缓的判决结果没有感到意外,这一刑期不算最重,但也不轻,从法院宣判内容来看,朱明国老实交待了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这是法院审判时会酌情考虑的部分。
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两年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的,就可以减为无期徒刑,而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通过立功等表现减刑。这也意味着涉案官员完全可能从“死缓”减刑为“有期徒刑”,民间因此常有“贪官花钱买刑期”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