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中国一名马拉松“替跑者”在去年一场赛事中猝死,其家属事后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告上法庭,索赔12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25万新元),但法院昨天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请求。
据新华社报道,这起“替跑者”猝死事件发生在去年12月10日的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上,家属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报道说,死者吴某钢事发当天佩戴李某华的“F12530”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赛,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被送医救治,于当天上午11时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认定吴某钢的根本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事后经协商,赛事运营方已给予死者吴某钢家属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涉案赛事组委会对李某华处以取消比赛成绩、永久禁止参加由涉案赛事组委会举办的所有赛事的处罚。
中国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
不过,死者家属仍将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7日、8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中国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
法院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必须有过错,二是要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后果,三是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吴某钢曾参加过其他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在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
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钢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华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因此认定,赛事运营方与李某华无须对吴某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马拉松替跑事件层出不穷,许多替跑者是图利,而花钱雇人跑最多的情况是想刷成绩走捷径,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此外,也有些人是因为赛事名额紧缺,自己中不了签,所以花钱买名额参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