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机构宣布,自下月19日起,法庭使用者不可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法律程序中,在法庭内使用流动电话或任何其他有摄影或录像功能的器材。


有关措施相信是因应近期接二连三有人在法庭内拍照的事件。其中,中国大陆女子唐琳玲上月在庭内拍照被控藐视法庭罪成,被判囚七日,并须支付约20万港元(约3.4万新元)讼费。


新措施适用于涉及陪审团的高等法院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以及死因裁判法庭的研讯。但与讼各方、法律代表、执法部门人员及在法庭内指定范围旁听的传媒人员将获豁免。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早前已发出新实务指示,列明无论法庭内是否正进行聆讯,除非获法官或司法人员准许,在法庭内须完全关闭所有被禁止的器材,并放在袋子或口袋内。


该指示还列明,任何法庭使用者包括获豁免者,如欲携带任何被禁止的器材进入有陪审团参与的法庭,已被视为同意让法庭搜查或检查。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认为,司法机构的新措施符合目前的需要,将不清楚的规则用白纸黑字写清楚,让公众人士清晰知道法庭内不可摄影。他也建议在大型或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增加庭警,加强监察。


根据香港法例相关规定和普通法判例,凡未经准许在法院内偷拍,属藐视法庭行为,视乎严重性可被罚款或监禁。一经发现,轻则判处罚款2000港元,情节严重者可被控藐视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庭内不准拍照是既定要求,由来已久,并有明文规定,庭内庭外已有相关告示提醒。有关规定,主要是保护法庭中的提告人、被告人、法官以及陪审团的成员的容貌不容易被法庭以外的人认出,“以免影响相关人士在判决时受压而影响了裁判结果。即使是报道法庭新闻的记者,亦同样需要接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