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我们说过,谋杀罪要成立,一定要证明被告在犯罪时的确有法律上认定的犯罪意图(即主观意识)。最重要的杀人意图当然是“故意”,其次是被告“明知”造成他人死亡的概率极高(十之八九)却仍冒险去做。这种深度的“明知”,几乎与“故意”差不多恶劣。(但如果被告“明知”他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不是“极可能”,这种主观思想就不那么恶劣。有这种心态的杀人,一般来说属于较轻的误杀。)


“故意”是指被告在杀人时是头脑清醒的,有意识地积极组织他的行为去达到一个特殊目标,去完成一件事,即杀人。他也知道他的行为肯定会产生那样的结果。但“明知”或“知道”则指被告当时思维没那么活跃,明了某些事会发生,只不过没有积极组织他的行为去导致那些事的发生。


两方面来评估是否“故意”


被告的这种思想活动,“故意”也好,“明知”也好,是在他的脑海里,人们看不到摸不着,怎么证明呢?以前有一个法律定律,即“某人的行为若客观上会产生一些自然和极可能的后果,我们就可以假设这人是故意要达到这样的后果”。这个定律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我们要被告入罪是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故意”,若被告是弱智,与平常人不一样,其行为若产生某种后果,他主观上也许并不一定是故意要取得这样的结果。这条定律在1967后,逐渐不被法庭采用,因为显得对被告不公平。


现在要证明被告是否“故意”,法庭要从两方面来评估,然后才下结论。


首先法庭要考虑被告的精神状况。他是不是正常,还是有某种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因而不能以正常人的眼光看他?其次综合考虑各种客观证据。是否有证人的直接证据?直接的目击证据最为重要。若没有直接证据,则间接证据(环境证据)也很重要。现代的法医搜证,用了很精密的科学方法,相当可靠。要证明被告曾在案发现场,可能有闭录电视拍到他;现场或死者身上是否可找到被告的任何东西,如毛发,血滴(可找出凶手的DNA)、鞋印、指纹及衣裤上的纤维等,或任何可与被告连系起来的蛛丝马跡;还有被告杀人时的手法、凶狠度,也能从血渍的多少,死者伤口的情况,血喷溅在墙上或附近物件上的模式,了解凶器的性质与被告下手的轻重。若死者伤口只有一处,是不是故意很难确定。但若伤口有五六处,那可大致确定是“故意”了。凶手下手越凶狠,就越能推定“故意”的意图。


所以法庭结合所有这些客观证据,以及观察和考虑被告的主观情况,就可以相当肯定地推论被告是“故意”还是属于严重或较轻的“明知”,从而裁定他是谋杀或误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