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就谈谈谋杀罪。
谋杀罪的构成有两个要素,一是凶手杀了人,二是凶手杀人时有刑法规定的四种犯罪意图的其中一种。犯罪意图即是凶手当时的主观意识,也就是他脑子里是怎么想的。我把刑法内的谋杀案条文列下:
a、如果造成死亡的行为是故意致死(就是说凶手有一个目的,一定要致他人死亡,这是最直接最残忍的谋杀。若A在短距离内,面对面朝B的头部或心脏部位开枪,就属于这种型态的谋杀);
b、意图造成他人某种体伤,而凶手也知道这样的体伤可能造成该人的死亡。(凶手主观上知道这样的体伤可能会致人于死地,却故意造成这体伤);
c、意图造成他人某种体伤,而这样的体伤在一般情况下是足够造成他人的死亡,(也就是说凶手即使主观上不知道该伤势可能造成死亡,但客观上该伤势可能造成死亡就夠了。例如A用刀刺伤B的大腿,刚好割破股动脉,B血流不止死了。虽然A不知道人的大腿有大动脉,但只要他有意刺伤那个部位,而那个部位的伤势在一般情况下会造成B的死亡,他就犯了谋杀罪);
d、行为人知道他的行为濒临危险,极可能会(十之八九会)造成他人死亡或可能造成引致死亡的体伤,却又毫无理由地让这种会造成体伤或死亡的风险发生。(即行为人明知他的行为非常危险,造成他人死亡的风险是相当肯定,却还故意去冒这个险,结果造成他人死亡。这是高层次的“知道”,主观意识与“故意”差不多。如果明知死亡只是“可能”会发生而去做,主观意识就不那么严重)。
从上面有关主观意识的条文,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控方没办法证明杀人者有(a)那样强烈的、直接的杀人意图,但是如果能证明杀人者明知道其行为相当肯定会致人于死仍冒险地做,也能将杀人者入于谋杀罪了。
上述四段文字,是谋杀罪的条款。刮弧内的说明是笔者加上去的。控方若要提控某人谋杀罪,一定要提出各种证据证词,说服法官凶手确实有以上的任何一种犯罪意图,要证明到不能有任何合理的疑点。至于怎么去证明凶手的主观犯罪意图,以后我们再谈论。
本来所有a、b、c、d四种型态的谋杀都要处以死刑,但2013年政府修改了法令。最冷血的a型,杀人者必定要处死。但b、c及d型,法官可视案情判凶手死刑或终身监禁(外加鞭刑)。
刑法中的案例
为了更清楚说明上述条款,刑法内也提供了几个例子供我们参考。其中一个例子说,若Z正患有一种疾病,只要打他一拳,就可能造成他的死亡。A知道Z的情况,故意打他一拳,意图造成Z的体伤。Z因此死了,A就犯了谋杀罪,虽然对一个健康的人来说,这样的一拳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可能造成死亡。
但反过来说,若A并不知道Z有这种病在身,或许故意要造成Z的体伤,打了他一拳,Z死了,A并没犯谋杀罪(若这体伤对一个健康的人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足以造成他的死亡,而A也没有意要造成Z的死亡或造成足以在一般情况下造成死亡的体伤。)
刑法内的另一个例子是:A毫无理由地向一群人开了火炮,杀死了一个人,他犯了谋杀罪,虽然他并没有预谋要杀死任何人。
读者可以从上述文字中体会到在谋杀罪这方面,刑法内的文字相当严谨。犯了谋杀罪是要被判死刑或判终身监禁加鞭刑的,所以条文的用词当然要非常谨慎细致了。
(作者是Duane Morris & Selvam LL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