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上一文谈到法庭怎么推定被告是真的犯了谋杀罪,现在我举2007年发生在怡保的一个案例,让读者了解控方是怎么组织案情。两被告A和B被控共同绑架并谋杀姓郑的商人。这起案件并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控方提出的证据都是间接的环境证据。两被告的杀人意图是第三型,即:“意图造成他人某种体伤,而被告也知道这样的体伤是可能造成该人的死亡。”
证据显示,二被告(A和B)绑架郑后,把他关在二人共租的郊外一个房子内,并用手铐和绳子绑住他。B绑桇了郑后,发短信和打电话给郑的妹妹勒索20万,并警告她不得报警,否则就准备“收尸”吧!但郑的妹妹还是报了警。其后几天,B用郑的信用卡去百货公司买了手提录影机及玩具熊。
九天后,有人在一处垃圾堆发现郑的尸体,已发臭,并用一块浅蓝色布包住。
两天后警方获得情报,分别在AB住处抓获被告并搜获一些证据,也找到了案发现场。总的来说,案情极为凌乱,控方如何把个个细节拼凑成一个虽然并不太完整,却足够让法庭做出合理推论的故事呢?
我们分成几点来谈:
A、死者的体伤——验尸官证明死者的脸骨严重受伤,大量血液流入肺部,窒息而死,这符合第三型的谋杀。
B、如何把两被告与死者联系在一起?
1、百货公司的两名售货员认出B曾两次到百货公司买东西,包括一台手提录影机及一个玩具熊。
2、B使用的是死者的信用卡。
3、有人用死者手机打电话和发信息给死者妹妹,说死者在他手上,要求付款,并说若报警就准备收尸吧,警方在A屋里搜获死者手机。电脑专家从死者手机中检索出发给死者妹妹的勒索和恐吓信息。专家又从B所购买的手提录影机中找到死者的录相。B又带警员到其女友家,找到B在百货公司买的玩具熊。在B的皮包内,也找出百货公司开的收据。
4、警方也从A住处找到AB共租屋及死者汽车的锁匙,A并带领警员去共租屋搜索,也找到死者的车。
C、如何证明案发地点,又如何把被告及死者连接起来?
1、AB共租屋的屋主和邻居都证明两被告是共租屋的租戶。
2、警方也在屋内找到两张椅子、一把刀、一个手铐、一些拉菲绳,还有一件短裤、一条毛巾及一些毛发样本。法医从上面这些物件中都找到血渍,析出的DNA皆与死者的吻合(这种吻合概率是130亿分之一)。死者的妹妹认出那条短裤是死者的。仁爱协会回收部门人员证实,那两张椅子是他们卖给B的。有一部分毛发的DNA也是B的。
3、警方也在屋内找到一匹浅蓝色的布,被剪掉的一端其剪痕与包着死者那块的一端剪痕一致。A的同事也证明那匹布是A从他工作地点拿走的。
虽然没人看到两被告杀人,但所有这些间接证据已非常足夠让法庭合理推论死者确实是死在两被告手里。两被告最后被判绞刑。法官判刑原文是“两被告要由颈部吊住,直至气绝”。真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作者是Duane Morris & Selvam LLP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