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要谈的是与社团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社团是一种非盈利机构,一般由两个或以上的人因有共同兴趣,自愿一起活动,是非正式的组织。很多俱乐部、体育会、文化团体都属这一类。会员之间的关系或许有一些条规互相约束或有某种默契,大家共同遵守。


在法律上,这种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Unincorporated Assocations)。由于不是法人,若与外界第三者发生民事关系或有合同关系的话,引起的法律责任就要由所有个别会员承担。外界第三方若要与他们订立合同的话,也会有很多困难。当然若组织很小,会员不多,问题不太大。但这种团体若有成千上万会员,且会员不固定,有退出的,有新加入的,要具体确认哪些会员该承担什么责任,简直不可能。当然第三者也可选择只告会的负责人,那这名负责人不只自己要负法律责任,也要连带负起所有会员的责任。于是政府就颁布法律要这些社团向政府注册,注册后,社团就有法律行为能力,这社团就是独立的法人了(Legal Person)。


独立法人是法律人为塑造出来的,有什么好处?例如A和B组织了一家有限公司C,向政府注册,C就是一个独立法人。A, B用C与第三者做生意,输钱了,债务还不起。第三者只能向C追讨。C还不了,那就只好宣布破产。第三者不能向A和B追C的债。这就是成立独立法人的好处。


如果社团没注册,那社团的债就要由所有会员负责了。社团成了独立法人(其实是半独立法人),其债务就要用社团的财产来还,诉讼程序也简易得多。第三者只须发一张传票,告社团就可以了,否则就要向几百或几千会员一一发传票。


新加坡在1965年独立后,在1967年制定了社团法令,规定凡十个人以上组成的团体,俱乐部也好,合伙人也好,不论什么性质或宗旨,都必须注册。若不在其他法令下注册(如公司法,工会法,合作社法等),就必须向社团注册官注册。不注册的话就是非法团体。


注册社团不是完整的独立法人


经注册批准的社团就有了一定的独立法人身份。但还不是完整的独立法人。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注册后,社团在订立合同或其他民事侵权问题上可用自己的名义去起诉或被诉。若诉讼失败,必须赔偿对方,也只能用社团的财产来还债,不致牵涉到理事或会员个人。这是社团法令规定的。但另一方面,虽依法注册了,社团仍不能以本身的名义购置或拥有房地产或订立租赁合同(1915年判例现仍有效,其法律原则是:在房地产买卖或租赁中,屋主的身份必须明确。与会员不固定的社团买卖或租赁是无效的)。这一点又与公司法人不一样。所以有时社团法人也被称为半公司法人。主要是在法律眼中,注册社团还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再说若它持有不动产,这不动产应归属于谁呢?它应该是属于全体会员的。但又应该用什么形式拥有呢?是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还是共同共有(Tenancy in Common)?(两人或多人拥有财产,不是“可分割的联权共有”就是“共同共有”)一般学者主张应是联权共有(若二人共有,一联权人逝世,另一联权人拥有全部,且产业可以分割)。但若是会员不是逝世而是退会,那么他的利益怎么处理?旧会员退出,新会员加入怎么办?怎么分割?法学家说这是一种“不能分割的联权共有”。所以很难说明每个会员在不动产上到底有多少利益,因此社团以自己名义持有不动产,产权归属会不很明确,要看章程及有关法规而定。一个解决办法是由会员选出几名信托人,把不动产放在他们名下。不过他们要作一个委托声明,声明他们只是代社团拥有这些不动产,自己不能买卖或抵押,只能按照会员大会的议决行事。因此说,注册社团还没有完整的法律行为能力。


在与第三者订立合同方面,注册社团也有民事能力。例如要采购会的设备及用品,若有纠纷,也可以会的名义起诉他人。有时会的章程也会授权理事会或董事会与他人订立合同。


我们说社团是一群有着共同爱好,相聚在一起,为了共同非谋利目的而一起行动或活动的人。那他们之间应该如何组织?如何行动?会员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又是哪些呢?这就要约法三章,就要有一个大家都自愿遵守的章程。章程就是会员之间的合同。下回我们要谈社团章程。


(作者为Duane Morris & Selvam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