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是由一群有着共同目的与爱好的人士,聚在一齐参与讨论与活动的平台,但同时又要有一些条规让大家遵守,才不致有纠纷。条规就是会的章程。章程是会与个别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还有理事会与会员之间的一种私下的合同。大家要遵守。若有纠纷闹上法庭,法庭就要按章程来处理。
有时章程并不是由律师拟定,而是由缺乏经验的人士拟定。因此法庭在考虑章程条文时会看会的宗旨和活动,尽量不让文字或文法上的缺陷来影响这种合约上的安排,有时会的一向做法或与章程的条文不吻合,若这种做法已被所有会员接受,也可被默许。不过坚持有这种默许的人,必须提出有力的证据。
章程一般必须涵盖十二三个事项,稍后我们会讨论。有人主张章程要越详细越好。但太详细有时前面的条文与稍微后面一点的条文没有很好的衔接,产生漏洞。章程要涵盖全面但是条文不必写得太细致。重要的规定和原则要写出来,但牵涉到的一些更详细或程序性的东西,可以制定附录或细则。例如说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成立募捐小组或文化活动小组。这些小组的活动方式等细节,可另外制定细则。细则应在理事会通过。若细则谈及社团的管理方式等重要事项,则要社团注册官批准。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章程除了要说明会的名称、地址和宗旨外,要详细说明会员入会的程序。会员不能自动入会,一定要经会员介绍或推荐,填妥申请表格,经理事会批准才能入会。章程须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包括:(一)有权参加会的活动及使用会的设备(当然必须遵守使用这些设备的规定);(二)有选举理事的权力(但要满21岁才能参加投票);(三)有被选为理事的权力;(四)可参加会员大会,并针对要通过的议案提出看法和投票。也可提出事项要求讨论及表决(不过要提出讨论和表决的事项要在会员大会召开的14天前,以书面通知会的秘书处);(五)可联合其他会员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六)有些会也会接受会员要求,在不违法及公正原则下,协助会员解决与第三者的纠纷。当然第三者也可以不理会。
会员的义务则包括下列几项:(一)缴交入会费,月捐(或年捐),或会员大会通过的其他特别捐款;(二)遵守章程,支持和拥护会的宗旨;(三)维护会的声誉,言论和行为不能损害会的利益;(四)执行及协助执行会的议决案;(五)在理事会的推荐下,代表会出席各项对外活动,(六)若通讯地址有更动,应通知会的秘书处。
“自然公正法则”
会员若违反其义务,严重的话会受到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原则和执行,有的会会写在章程里,有的另制定细则。但无论如何在处理会员的违纪事项时,会要严格遵守法律上所谓的“自然公正法则”(Rule of Natural Justice)。若不遵守这些法则,受处分的会员可以向法庭申诉。若真的不按“自然公正法则”办,法庭会判纪律处分无效,到时会会感到很尴尬。
“自然公正法则”包含以下几点:(一)必须让当事人清楚知道对他的指控,(二)成立一个独立人士(可以是会员或会外人士)组成的审查小组;(三)让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并让他在指定日期、时间和地点,在审查小组面前为对他的指控辩护。若审查小组传召证人作供,当事人可以盘问证人;(四)审查小组在听完双方的陈词后,独立地作出建议给理事会。看要给予书面警告或开除会籍或认为他实际上并没有错;(五)若建议对他采取纪律行动,则也要让他有机会上诉。如要求全体理事会考虑。当然若全体理事绝大部分认为必须给予纪律处分,事情就结束(有的章程允许当事人再向会员大会上诉)。整个过程必须不偏不倚,公正处理,一点不公平的迹象都不能有。例如当审查小组在讨论时,任何与指控当事人有关联的个人,都不应在场,即使这个人没有参与讨论或提供意见,审查小组的决定最后也可能会被法庭推翻,因为这未免会让人合理地怀疑他的在场,是否一种无形的影响(有类似的实际案例)。所以不偏不倚不但要做到,也需让人真正看到真的有做到。
(作者为Duane Morris & Selvam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