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的普通会员有许多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是,投票选出执行委员会以及有权被选为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委员。根据普通法,社团章程必须有行政机构的规定包括成立一执委会指导社团的管理,执委会在常年大会上由会员选出。如果章程没有说明如何选出执委会,会员也可授权几个人作为执委。从理论上说,会员也可只选出一人,由他去组织执委会,当然这种情形非常少见。无论如何,会员的投票选出或授权是必要的。没有经会员大会选出的或授权的执委会是违反普通法,也是违反会员之间的合同。
社团法令第四条指出,对宗教团体来说,若其章程对团体的正当管理和控制没有提供充分及足够条文的话,社团注册官可以不让它注册,第12条说,凡曾经非法用掉社团的钱,以及有犯过法而曾被部长宣布不宜当执委的人,皆不能当社团执委。换句话说,其他会员皆可被选为执委,社团注册官发布的社团管治指引第34条及35条指出执委必须在会员大会中由会员选出。
有些社团在选举执委这方面的规定是有些含糊,或虽清楚但一些做法也不太符合上面提到的法律原则。这些社团必须认真研究重新起草或修改其章程,创造性地把法律的要求和它的一些传统做法结合起来。当然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今年初的案例。
一名宗教团体的会员入禀法庭要法庭宣布两名执委的选举无效,理由是旧执委会沒正式在会上审核这两名候选人。法庭认为这名会员的要求不成立,因章程没规定候选人要经执委会正式审核而且所有执委都认识也知道有这两名候选人。所以驳回这名会员的申请。
我们感兴趣的,是这名会员在庭上指该团体没有让会员投票选执委。这正是我们要讨论的事。
在回复该会员的申诉时,社团委任的代表在庭上说,执委会并不是在会员大会上选出。通常做法是由旧执委先审核新候选人名单,然后逐个交由先师(会的创办人,已过世)通过扶乩批准。先师并不是每次都批准呈上的候选人。一旦某候选人被批准了,就会在扶乩仪式上向执委和在场的人士宣布。通过扶乩批准执委人选(包括寻求连任的旧人和新的候选人)都在常年会员大会举行前先做。先师批准的名单出来之后就交由会员大会确认。一般上没有投票,因为没有竞争。社团代表说先师不主张投票,因为会造成分裂。
法官根据上面提到的陈词,提出其看法。法官说该会的章程并没有提到先师,也没有提到先师或执委会有权选举或指定新执委会成员的权利。法官说社团代表说先师批准的侯选人名单交给会员大会确认。但这确认是怎么体现出来的?若会员大会不确认这名单,后果又将如何?
法官说其实从章程的有关条文看,执委会应是由会员(而不是其他人)在会员大会上选出。这并不是说会不能咨询或请教先师。但这是法律外的程序。因为章程没提到先师,所以是会员而不是先师来选举执委。
法官又说,根据社团代表的说法,执委会可审核候选人名单再交先师批准,是不是说执委会有权不批准经过正式提名的候选人呢?法官说执委会是应该没有这个权利的。执委会的做法是有需要重新考虑。
法官在研究了2016及2017两年的提名及常年会员大会的通知顺序后说,有些经会员提名的候选人执委会并未交先师批准,并且执委会也告诉会员哪些候选人是经先师批准,哪些是未经先师批准。所以实际上执委会是预定了或至少影响了选举的结果,这是不公平的,要选谁做新一届执委只应该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中决定。
法官最后说,据他了解该社团将修改章程。他希望未来的会员大会能进行得更加谨慎和公平,不再有激烈的冲突和纷争。
我也有参阅其他宗教团体的章程。例如某一团体有执委十人左右,任期三年,但每年至少有两人退休。增补的执委可由会员提名,但候选人由长老遴选。遴选的标准之一是候选人要具有较高的宗教资格,然后交由会员大会确认。若候选人不获确认,长老要再重新遴选出候选人再交大会确认。这些都写明在章程内,这样毎次的新执委选举对现有执委会不会造成任何冲击。章程也说明这选举程序是充分体现了神的感召。
这团体的候选人虽也由执委会遴选,但会员可不确认,详细过程都清楚写在章程内,可避免许多纠纷,上面文中提到的团体,可参考其他宗教团体的章程结合自己的做法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