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佛罗里达州校园今年二月发生枪击案,夺去17条人命后,各地约100万人日前参与了反对枪支暴力的抗议游行,高喊“禁枪”。其实,这“禁枪”口号,在美国与一些西方国家,空嚷嚷了十多年,始终没下文。


西方人对枪支和毒品,有如可口可乐与口香糖,唾手可得。申请“枪牌”比考驾照还容易。而管制枪械的条例,各州各县,严宽不一。然而“带枪合法化”的代价,却是无辜枉死的人命。


在岛国这个“带枪者死”,连带玩具枪也得蹲大牢的社会,谈枪色变。回首岛国的“禁枪令”,是随着时代、随着国际局势再三修订,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市民与财产。


军火修正法令最初在1973年透过国会三读通过,规定使用或企图使用军火,而且存心伤害他人,都可判处死刑。军火的范围包括:手枪、气枪、炸弹,或者手榴弹等。除此,从犯跟主犯面对同样的惩罚。控方不必证明从犯对军火的使用,是否与主犯具有共同意旨。原本的法令,共同意旨的举证是必须的。除此,拥有两件或以上的军火,都当作是贩卖军火论,也可判处终身监禁兼受鞭刑。凡与拥有或携带军火者同伙,亦属同罪。


第一个在军火修正法令下判处死刑的是37岁的枪匪“刀疤卡”,警方形容他是“疯狂枪匪”,把他列入继“千面双枪盗”林万霖之后最“危险”的头号通缉犯!


“刀疤卡”动辄开枪,草菅人命。他干了6起劫案,却开了27枪,伤了好几个人,甚至还跟两月前去世的虎探亨利汤马斯驳火。他落网后在1975年罪成,隔年正法。


第二个“开枪者死”的是枪匪达立宾,他与同党抢劫两家珠宝行时开枪,被捕后在1977年上绞台。


相同法令下定罪的还有三个人,他们在1974年于加东玫瑰园私人公寓抢劫布商,主犯开了三枪,虽未伤人,最终还是难逃死刑。两从犯因为与开枪者为伍,结果同罪同罚。


20年(1993年)后,军火法令再度修正,主因是区域国家之间,出现越来越多黑市军火,部分可能流入我国,导致涉及军火的暴力罪案丛生。因此,不得不收紧法令。法令这回规定:凡有预谋持枪犯罪者,开枪或有意开枪,都面对死刑。控方不须证明持枪的被告,在干案时开枪的意图,是否在于伤人,而被告必须自行举证开枪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