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只是我的错觉,这阵子在籍大学生犯案新闻,似乎较从前多一些,以往当然也有,近年来手机功能的全面与普及,或与类似犯罪新闻的频率挂钩。由于涉案人是在读学生,掀起社会较大的关注度,在所难免。


我们不难看到,但凡被告年纪较轻,又还在大学读书,被押上庭面控,定罪后等待量刑,到了律师求情的环节,总会看到这样的论述与求情,大意是说被告年纪轻轻,还在上大学,成绩优良,前途一片美好,本是大好青年,如果因判刑留下案底,势必毁了前程云云,所以应该宽大处理,给予“第二次机会”,让他改邪归正。


上述论调存在“隐性的精英主义”色彩,这番话的对象,对应的是天平另一端那些或许半路辍学,或许身份低微,从事社会眼中底层工作的一群,其“潜台词”难道是,不被归类为“前途一片大好”的那一大票,一旦做了坏事,就得“从严处置,以儆效尤”不成?


人的出生本就没所谓公平的起点,有人起跑点较佳,有人则远远落后,那些咬着金钥匙的“天公仔”,本已具备先天优势,社会还预先把他们置于“赢家储备库”,为他铺好康庄大道,即使犯错也从轻发落,反观其他起点低的,缺乏先天优势者,好像就是天生的“鲁蛇”(Loser),活该注定要被预设处于社会的低端?这当然有悖社会公义。


一个真正追求“机会均等”,立志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自然不容许有此等不平现象发生。我们虽然明白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应该做到的是相对的公平,在提供相应提升渠道与机会的同时,另一端也要设立平等的“纠错机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二次机会”了。


不同社会对于惯犯,有不一样的处罚制度,针对初犯,当然也有另外一套规章,帮他纠正错误、重返社会,成为有用的人,对于背景迥异的初犯,在施加惩教上,哪些人该惩多于教,哪些则教多于惩,给予第二次机会,如何制定标准,肯定值得商榷。


年轻人是国家的未来,人无完人,孰能无过,青少年犯错,不能一棍打死,所以法外有情,展现司法温情的一面,酌情给予触法的年轻人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机会,也是对“人力资源”的重视。问题在于考虑“第二次机会”上,如社会倾向“偏袒”受高等教育的犯罪青年,则有失偏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