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数千名购屋者投诉,指发展商以经济不景气为由向房屋部申请延后交屋,从合约上指定的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这导致他们无法获得赔偿,还得承担房贷及租屋费用。其中三起投诉已入禀法庭。


(吉隆坡综合讯)自去年起,马来西亚购屋者协会已接获九起涉及数千名购屋者的投诉,指有关当局批准发展商逾期交屋,即把买卖合约的交屋期从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导致购屋者面对每月数千令吉房贷、被迫暂住在外租屋,以及丧失应得逾期交屋赔偿的三重损失。


据《星洲日报》及《南洋商报》报道,购屋者协会秘书郑金龙说,该协会分别接获雪兰莪、吉隆坡和柔佛州的购屋者投诉,指发展商以经济不景气为由向房屋部申请延后交屋,其中三起投诉已入禀法庭,但他相信这只是冰山一角。


购屋者协会要求当局


公布全国有多少类似个案


他表示,该协会已要求城市和谐、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属下的房屋部公布,究竟全国有多少类似个案,并担心购屋者的权益未受全面保障,这对购屋者不公平。


他说,该协会最早接获的逾期交屋投报是吉隆坡旧巴生路及蕉赖的两项公寓计划。


据悉,蕉赖的计划延迟交屋逾两年,导致400多名购屋者受影响。


据吉隆坡焦赖“The Mark”的28名购屋者代表古彬欣说,她是在2012年以40万令吉(约13万新元)购买一间面积为618平方英尺的公寓单位。“现在我必须每月摊还银行贷款,今年1月的款项已高达2100令吉,两年来总计约6万令吉。”


根据买卖合约,原以为可以在2015年取得公寓,怎知发展商向房屋部申请延后12个月交屋,但再遭发展商一拖再拖,工程只完成50%,至今未知何时能竣工。


该公寓的28名代表本月10日入禀高庭审理。据他们的律师黄国俊说,1989年房屋发展(管制与执照)法令第11条文对购屋者而言非常不公平,即使部长有权力展延交屋期限,也应该研究该理由是否合理。


他希望此次上庭能修改争议性的条文,为受影响的购屋者讨回公道,并希望发展商给予受影响的购屋者合理的解释。


根据买卖合约,发展商若逾期交屋,必须根据迟交屋的天数给予合理赔偿,通常是每年屋价的10%。


房屋部长:若不批准


发展商或因赔偿而破产


一些信誉好的发展商多数会这样做,但也有不少发展商会利用法律“漏洞”,在交屋期限将届时向房屋部申请延长工期,让购屋者非但不能如期住进新居,也拿不到赔偿费。有些购屋者若是已卖掉房子或暂时租房,都会因此受到发展商延迟交屋的影响。


据了解,逾期交屋事件是在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阿都拉曼达兰任期内发生,而现任部长诺奥马时在接获投报后才获知此事。


他在受询时承认,当局批准发展商逾期交屋,因为若不批准,购屋者就会向发展商追讨赔偿而可能导致发展商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