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讯)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在连续两天辩论后,昨日三读通过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案。


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在三读总结时说,任何人,无论年龄是否超过18岁,若参与电影制作中扮演儿童涉及性行为活动,便已犯法。


法案阐明各种“儿童色情”罪行,包括在儿童面前进行与性有关的活动。法律严禁民众上网浏览儿童色情照片或影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五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案也阐明,涉案者若是“受害者可信任的人”,将罪加一等。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五年及不少过两下的鞭刑。“可信任的人”是指父母、监护人、有血缘关系者、领养、保姆、医护人员、教练,以及与儿童事务有关的公务员。


性侵儿童罪不包括童婚者


阿莎丽娜重申,这并不包括童婚者,因为伊斯兰法和民事法允许16岁以下的儿童,只要获得首长或州务大臣的同意便可进行童婚。


据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罗哈妮说,近五年来,马来西亚接获5052起性侵儿童的投报,犯案者大多数为受害者相熟的人,如父母、邻居、兄长及监护人,也不乏恋童癖者。她希望法案能加强对所有儿童权益的保障,保护他们免受侵害。


她说,随着科技日益进步,恋童癖除了在网上散播含有儿童色情图片的讯息,也透过查询受害儿童的所在位置,试图接近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