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宪法专家认为,首相另行组织新政府或国会议员跳槽他党并组织新政府都不违反宪法。不过,根据民主制度的宪政惯例,这么做违反了政治道德与民意。


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法律顾问聂阿末教授接受《星洲日报》访问时说:“如有议员从一个政党跳槽到其他政党,依据宪法或法令也是合法的,因为并没有任何宪法或法令禁止议员跳槽。”


他说,联邦宪法第43条款规定,只有国家元首有权委任一位获得大多数国会议员支持的国会议员担任首相,过后再由首相委任内阁成员。宪法也未规定现任首相不能半途另行组织新政府。首相若掌握大多数议员的支持,就有权组成政府。


虽然如此,聂阿末认为,从民主政治角度来看,半途另组新联盟或新政府是违反政治道德的,肯定将引起人民反感。这是因为人民在第14届全国大选投选出新政府,如果现有联盟和政府倒台,反对党却变成了执政党,或一些执政党变成反对党,这都可被视为背叛选民。


另一专家:国家元首应宣布解散国会还政于民


另一名宪法专家阿兹巴里认为,国家元首应该宣布解散国会。他说,根据宪法,国家元首有权解散国会而不必事先咨询政府的意见。


阿兹巴里也是民主行动党霹雳州德彬丁宜区州议员。他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说:“宪法条文说明国家元首对两件事有裁量权而事先不必咨询政府的意见。一是委任首相或政府,另一就是解散国会。”


他表示,国家元首若解散国会,也可还政于民,让人民决定要怎样的政府。“国家元首有权委任首相和解散国会,最好还是解散(国会)并还政于民,(让人民)得以选择(想要的)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