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综合讯)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部长赛富丁说,无论主流媒体、社交媒体或自媒体,拍摄任何影片前都必须向国家电影发展局(FINAS)申请准证。这项说法立即引起反对党炮轰,也引来网民冷嘲热讽。


赛富丁昨天在国会答询时表示,根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任何人制作、发行和展示影片前,都须获得准证。他说,无论主流媒体、社交媒体或自媒体,都须在拍摄前七天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准证。


民主行动党居銮区国会议员黄书琪问及上述准证措施是否包括如抖音或Instagram等社交媒体上的视频时,赛富丁说,相关法令对“影片”的定义,涵盖上述社交媒体平台的视频。


议员黄书琪:法令过时


换言之,民众使用手机拍摄任何视频后,若想上载到社交媒体,都须在七天前向政府申请准证。


黄书琪认为,上述法令已过时,因为当年立法时,拍摄影片的种类只有电影、新闻节目或商业广告等。“时至今日,人手一机,人人都可以拍电影。社交媒体使用者每天在YouTube、抖音、面簿和Instagram上载数百万支视频,甚至自制影片上传到社交媒体而获利。”


律师埃祖罗翰告诉“当今大马”,上述法令的定义意味所有上载到抖音和Instagram视频都须要准证。他说,这样的范围太广,因此执法单位向来都并未严格执法。


他指出:“如果他们要依法执法,他们可以这么做。就好像公众依法不得穿马国军人的迷彩制服。法律是这样规定,但是有很多人仍然照穿。如果时机到了,他们要执法,违法者就会被提告。”


卡塔尔媒体半岛电视台早前发布一个25分钟的纪录片,内容指马国在行动管制令期间歧视非法移民。这部纪录片引起争议后,警方援引诽谤条文调查此案,国家电影发展局则指出,当局发现制作单位没有取得电影制作执照或拍摄纪录片的准证。